梅州一男子一晚強姦女子3次,最後...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14211978********,漢族,文化程度文盲,戶籍所在地梅州市梅縣區**鎮**村**形,現住址梅州市梅縣區**鎮**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強姦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在梅州市梅縣區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甲與被害人徐某某,均系梅州市梅縣區**鎮**村人。約在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晚上,劉某甲去找同村人劉某乙喝酒時,路遇本村智障女子徐某某,便邀徐某某一起到劉某乙家中喝酒聊天。當晚23時左右,劉某甲帶徐某某從劉某乙家中離開,並將徐某某帶至其家中後,劉某甲在明知徐某某是智障女子的情況下,在其家中臥室牀上與徐某某發生了三次性關係。經梅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被害人徐某某的陰道擦拭物進行人精液PSA檢測金標試劑條法檢驗鑑定,鑑定結果爲陰性。經廣東華誠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鑑定,徐某某患有中度精神發育遲滯(中度癡呆)並伴發精神障礙;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鑑定意見,書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某甲明知被害人是智障女,仍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