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夜總會提供色情表演 承包人被起訴

(原標題無錫夜總會提供色情表演 承包人被起訴)

被告人劉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18221976********,漢族,初中文化,樑溪區**娛樂夜總會承包人,出生地廣東省清遠市,住無錫市樑溪區**新村**號**室(戶籍在廣東省清遠市英德市**路**號)。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20年6月7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李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間,被告人劉某甲夥同周某某(另案處理)經預謀,組織淫穢表演者在樑溪區**娛樂夜總會進行淫穢表演。

2020年6月3日、5日,被告人劉某甲、周某某組織劉某乙、王某某、鄂某某等人在**娛樂夜總會**包廂內爲鄭某某等人進行淫穢表演。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劉某乙、鄂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甲、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製作的扣押、辨認筆錄

5.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提取的視頻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某甲結夥組織進行淫穢表演,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淫穢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甲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