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疑前妻與4人發生關係 大街上砍人

(原標題四川男子前妻與4人發生關係 大街上砍人)

被告人伍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21976******,漢族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至縣住址樂至縣**鎮**村**組。因犯盜竊罪,於2009年8月6日被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盜竊罪,於2013年9月25日被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於2018年1月26日被湖北省保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2月8日被樂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4月17日經本院批准,被樂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樂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伍宗涉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伍宗因患有未特定的精神障礙,認爲在自己服刑時,被害人李某某邀約鄧某某、熊某某、伍某某與自己前妻周某某發生性關係。2020年1月21日19時許,被告人伍宗攜帶砍刀,在樂至縣**鎮**街**號門市外發現被害人李某某後,用刀向其頭部連砍數刀。第一刀砍中李某某頭部後李某某用手護頭,伍宗繼續刀砍李某某致其手部多處受傷,後李某某逃離現場,伍宗追砍未果。被告人伍宗持刀沿八一街行至40號一茶館外砍向鄧某某,第一刀砍到頸部,第二刀未砍中,後鄧某某逃離現場。隨即,伍宗持刀砍向熊某某,砍中其手臂。伍宗行至良安鎮八一伍家溝伍某某家門口時,持刀砍中伍某某腿部一刀、背部兩刀。經鑑定,被害人李某某腦外傷損傷程度評定爲輕傷一級,右手尺骨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爲輕傷一級;被害人鄧某某頸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被告人伍宗對2020年1月21日的違法行爲評定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伍宗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倪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伍宗供述和辯解;5.鑑定意見;6.現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伍宗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伍宗以剝奪他人生命爲目的持刀砍殺李某某致其身體兩處輕傷一級,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伍宗以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爲目的持刀砍傷鄧某某致其輕傷二級,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伍宗故意殺害他人未造成死亡後果,系故意殺人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伍宗患有未特定的精神和行爲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伍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伍宗犯數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