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以做法爲由 與女子發生17次關係

(原標題四川男子以做法爲由 與女子發生17次關係

被告人張輝貴,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7197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務農,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住巴州區**鎮**村**號。因涉嫌強姦罪、詐騙罪,於2017年3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陽區分局刑事拘留;於2017年4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陽區分局取保候審;於2019年7月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陽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陽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輝貴涉嫌強姦罪、詐騙罪,於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19年7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的一天,張輝貴以做法事、唸咒語燒紙錢等封建迷信方式張某甲治病爲由,騙取張某乙現金1030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張輝貴以做法事、唸咒語、燒紙錢等封建迷信方式給高某甲治病爲由,多次騙取高某甲現金共計35573元。

2015年11月,張輝貴以做法事、唸咒語、燒紙錢等封建迷信方式給李某某治病爲由,騙取李某某現金4200元。

2015年8月15日,張輝貴聲稱神仙借其身體與高某甲發生性關係爲高某甲排毒治病爲由,與高某甲在**鄉糧站後面山坡上發生1次性關係。

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張輝貴聲稱神仙借其身體與高某甲發生性關係爲高某甲排毒治病爲由,與高某甲在**超市內發生3次性關係。

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23日,張輝貴聲稱神仙借其身體與高某甲發生性關係爲高某甲排毒治病爲由,與高某甲在高某甲**老家發生2次性關係。

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14日,張輝貴聲稱神仙借其身體與高某甲發生性關係爲高某甲排毒治病爲由,與高某甲在高某甲**街上住房發生2次性關係。

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張輝貴聲稱神仙借其身體與高某甲發生性關係爲高某甲排毒治病爲由,與高某甲在**街上超市、**街上住房、**老家發生9次性關係。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釋放證明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等;2.證人王某某、高某乙、陳某某、羅某某、張輝貴、何某甲、盧某甲、盧某乙、何某乙證言;3.被害人高某甲、張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張輝貴的供述與辯解;5.羅某某、李某某的辨認筆錄;6.現場勘驗筆錄;7.其他證據材料:賠償諒解材料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輝貴利用封建迷信多次姦淫婦女,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張輝貴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多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0803元,數額較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輝貴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