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發生慘烈車禍 車輛墜崖1人跳車死亡

(原標題重慶發生慘烈車禍 車輛墜崖1人跳車死亡)

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323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出生於安徽省固鎮縣,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鎮縣**鎮**村**隊**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4月3日被巫山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巫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於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權利及法律後果,於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李某乙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4時許,被不起訴人李某甲駕駛C3****輕型倉柵式貨車從巫山縣大昌鎮往巫山縣城方向行駛,李某丙坐在副駕駛室途經巫山縣國道348線720KM+900M長下坡路段時,李某甲發現氣汞指示表報警,同時踩剎車一腳就踩到底,李某甲喊李某乙跳車,二人遂打開車門跳下。李某乙跳車後被皖C3****輕型倉柵式貨車碾壓致死,李某甲右踝骨骨折,皖C3****輕型倉柵式貨車衝出公路跌下150餘米高的山崖。經巫山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李某甲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巫山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李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後,被不起訴人李某甲攔住過路小車,請旁人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李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巫山縣公安局接警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取保候審決定書、機動車鑑定委託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信息查詢、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抓獲經過、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交通肇事諒解書、交通肇事調解協議、證明書證

2.證人馬某某、龔某某、施某某、彭某某、曹某某的證言

3.被不起訴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重慶市巫山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鑑定書、重慶市鑫道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

5.巫山縣公安局製作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犯罪事實和情節。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對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