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證券前高管挪用資金炒ETF 鉅虧後騙取公款補窟窿

(原標題渤海證券前高管挪用資金炒ETF,鉅虧後騙取公款窟窿

12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王某貪污一審刑事判決書》。

爲了提高自家公司市場份額,渤海證券前主管副總裁李某某、前營銷中心副總王某二人配合私自挪用客戶資金進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但結果損失1200萬元。又爲了填補窟窿,二人騙取公款共計669.56萬元用於賠償客戶張某某的損失,最終,法院判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5萬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挪用客戶資金ETF套利損失上千萬

裁判文書顯示,2011年10月至11月間,爲提高渤海證券市場份額,經渤海證券主管副總裁李某某(另案處理)決定,由渤海證券工作人員私下利用客戶資金進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王某參與實施該違規項目,最終造成客戶張某某損失1200餘萬元。

王某,出生於1971年4月19日,2009年3月任渤海證券營銷中心綜合管理部經理,於2010年3月經渤海證券黨委考察決定,任渤海證券營銷中心副總經理

ETF套利,是指投資者可以在一級市場通過指定的ETF交易商向基金管理公司用一籃子股票組合申購ETF份額或把ETF份額贖回成一籃子股票組合,同時又可以在二級市場上以市場價格買賣ETF。

ETF套利交易原理通俗地說,就是一價原則,同一件產品在不同的市場有不同的價格,通過利用這些價差來獲得盈利。操作層面來看,一種是從股票二級市場購入一攬子股票,按照一定比例兌換成ETF份額,然後在ETF二級市場上賣出份額,這樣的前提是一攬子股票價格比ETF價格低,所謂溢價;另一種則剛好相反,從ETF二級市場買入份額,按照一定比例兌換成一攬子股票,再拿到股票二級市場賣出,這樣的前提是ETF價格低於一攬子股票價格,所謂折價

騙取公款賠償客戶損失

除用個人資金外,李某某和王某利用職務便利於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間,騙取公款共計669.56萬元用於賠償客戶張某某的損失。

2011年11月,王某在李某某認可後與上海衆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衆融”)總經理周凱商議,決定以渤海證券下屬5家營業部的名義與上海衆融簽訂虛假合同,以購買該公司軟件產品爲名,向上海衆融支付合同款439.5萬元。2012年1月,上海衆融按照王某的要求扣除稅金後,將420萬元匯入王某、李某某個人賬戶。后王某、李某某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客戶張某某的資金損失。

2011年11月,王某虛構了訂製印刷品的事實,由渤海證券向天津寧河孝宗辦公用品商行(以下簡稱“寧河孝宗商行”)支付印刷費41.96萬元。後寧河孝宗商行在扣除稅金後,將40.28萬元返還至王某的指定賬戶。後李某某與王某將該款用於償還客戶張某某的資金損失。

2011年12月,王某給渤海證券下屬北京西外大街營業部、天津華苑路營業部、天津雲際道營業部、天津武清泉旺路營業部這5家營業部虛增預算,然後以票據報銷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計49.5萬元。後李某某與王某用於償還客戶張某某的損失。

渤海證券營銷中心以組織會議、支付印刷費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庫”。2012年1月,王某與李某某合謀,利用職務便利將渤海證券營銷中心小金庫內的資金共計138.6萬元,用於償還客戶張某某的損失。

5年有期徒刑、25萬罰款

2018年7月8日,天津市河西區監察委員會對王某涉嫌職務犯罪事實立案調查,2018年7月9日,王某被渤海證券紀檢組人員送至天津市懲防教育基地接受審查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認爲,王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李某某非法佔有國有資產,共計669.56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

王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王某爲彌補其所在公司違規交易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在徵得主管領導李某某的同意後套取公款用於償還客戶的經濟損失,雖系貪污行爲,但與典型的以貪利爲動機的貪污行爲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在量刑時應予考慮。

最終,法院判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5萬元。

證券業協會網站最新的信息顯示,王某於2004年加入渤海證券,2020年11月30日,王某“一般證券業務”的執業崗位處於離職狀態。李某某爲博士研究生學歷,和王某同年加入渤海證券,他的“一般證券業務”的執業崗位在今年2月8日處於離職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