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後券商營銷女副總 挪用客戶資金炒ETF鉅虧1200萬

(原標題:震驚金融圈!70後券商營銷副總,竟敢挪用客戶資金炒ETF,結果鉅虧1200萬,還騙取公款 "填窟窿"!判決來了)

中國基金報記者  許一陳

爲了擴大市場份額,經主管副總裁決定,這家券商的工作人員竟然挪用客戶資金交易ETF,結果遭遇鉅虧,損失上千萬。

爲了還錢,參與此事的券商營銷女副總王某等人將手伸向了自家單位……

假合同、搞“小金庫”、套報銷款……近日,隨着王某貪污一審刑事判決書的披露,這起案件的部分細節隨之被公開。

挪用客戶資金炒ETF

結果鉅虧1200萬

裁判文書顯示,1971年出生的王某,在2009年3月任渤海證券營銷中心綜合管理部經理,2010年3月起任渤海證券營銷中心總經理

2011年10月至11月間,爲了提高渤海證券市場份額,經渤海證券主管副總裁李某某(另案處理)決定,由渤海證券工作人員私下利用客戶資金進行ETF套利和ETF大宗交易。

ETF同時具有“實時淨值”和“實時交易價”兩種價格,當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出現“差價”時,便會出現潛在的套利機會。

在具體操作上,ETF套利有多種形式,其中常見的方式是折溢價套利:所謂溢價套利,也就是當ETF交易價格高於基金淨值時,可以從股票二級市場購入一攬子股票,按照一定比例兌換成ETF份額,然後在ETF二級市場上賣出份額;而折價套利則是相反的操作。

此外,在股票交易普遍實現T+1規則的情況下,ETF甚至可以實現“T+0交易”。由於ETF有申購贖回市場和場內買賣市場這兩個可以交易的市場,投資者在一天之內,可以先在二級市場買入ETF,當天贖回ETF份額以獲得一籃子股票和現金替代,在賣掉股票後又能繼續將資金用於買入ETF產品,反之也是如此。

這種T+0的機制,同一天內可以多次重複買賣操作,支持了套利投資人利用ETF在不同市場之間可能存在的價差進行套利。這種情形下,投資人有可能迅速獲利,但如果對於走勢把握不準,也極有可能遭遇巨大的投資風險。

而王某,也參與實施了這個違規的項目。

可最終,這一系列違規操作並未獲利,反而最終造成客戶張某某損失人民幣1200餘萬元。

覆盤上證綜指可以發現,2011年10月10日是當月收個交易日,大盤開於2363.08點,10月24日盤中曾下探至2307.15點,此後又是一路上漲,11月4日曾一度達到2536.78點,但好景不長,11月30日收盤時又回落到2333.41點。

而在ETF區間行情方面,據Wind數據統計,自2011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在有統計數據的32只ETF中,有多達30只ETF在此區間內爲下跌行情,最大虧損達7.6%。

籤假合同、搞“小金庫”、套報銷款

騙取公款670萬賠償客戶損失

爲了償還客戶損失,李某某和王某某等人除用個人資金外,還把手伸向了國資。

裁判文書顯示,李某某和王某利用職務便利,於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間,騙取公款共計669.56萬元,用於賠償張某某的損失。

具體來看,其套取公款的方式五花八門。

2011年11月,王某與李某某預謀套取單位公款以償還客戶損失。王某在李某某認可後與上海衆融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衆融公司”)總經理周某商議,決定以渤海證券公司下屬5家營業部名義與上海衆融公司簽訂虛假合同,以購買該公司軟件產品爲名,向上海衆融公司支付合同款439.5萬元。

2012年1月,上海衆融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扣除稅金後,將420萬元匯入王某、李某某個人賬戶。

2011年11月,王某虛構了訂製印刷品的事實,由渤海證券向天津寧河孝宗辦公用品商行(以下簡稱“寧河孝宗商行”)支付印刷費人民幣41.96萬元。後寧河孝宗商行在扣除稅金後,將人民幣40.28萬元返還至被告人王某的指定賬戶。

2011年12月,王某給渤海證券下屬北京西外大街營業部、天津華苑路營業部、天津雲際道營業部、天津武清泉旺路營業部這5家營業部虛增預算,然後以票據報銷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49.5萬元。

此外,渤海證券營銷中心以組織會議、支付印刷費等名目套取公款形成“小金庫”。2012年1月,王某與李某某合謀,利用職務便利將渤海證券公司營銷中心小金庫內的資金共計人民幣138.6萬元。

7年後東窗事發

時間轉眼來到2018年。

2018年7月8日,天津市河西區監察委員會對王某涉嫌職務犯罪事實立案調查,次日,王某被渤海證券紀檢組人員送至天津市懲防教育基地接受審查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2018年11月,一則落款爲渤海證券紀委的通報在金融圈內流傳。通報顯示,2016年天津市委巡視組對公司巡視期間,王某爲隱瞞套取國有資金用於以個人名義償還客戶損失的事實,與李某某等人串通,訂立攻守同盟,僞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經公司紀委研究決定,並報公司黨委批准,給予王某開除黨籍處分。

一審獲刑五年

之後,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某犯貪污罪,於2018年11月30日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2019年4月28日因等待同案犯審判結果,法院中止審理。2020年3月17日恢復審理。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王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李某某非法佔有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669.56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判處。

同時,王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爲彌補其所在公司違規交易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在徵得主管領導李某某的同意後套取公款用於償還客戶的經濟損失,雖系貪污行爲,但與典型的以貪利爲動機的貪污行爲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在量刑時應予考慮。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基金君同時注意到,對於同樣涉嫌貪污罪的王某主管領導李某某,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於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津01刑初93號刑事判決書,但是該判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未予公開全文。

十幾年證券從業生涯終結

媒體此前報道,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王某2004年6月、2011年1月以及2018年5月分別獲得從業資格證書執業機構均爲渤海證券, 2018年5月起從事一般證券業務

而證券業協會網站最新的信息顯示,2020年11月30日,王某 “一般證券業務”的執業崗位處於離職狀態

據媒體此前報道,渤海證券官網顯示,王某的實際工作崗位爲經紀業務總部(機構業務總部)副總經理兼衍生品管理部經理兼天津祥辰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而王某的主管領導李某某,博士研究生學歷,在渤海證券也有十幾年從業經歷,他的“一般證券業務”的執業崗位在今年2月8日處於離職狀態。

公開資料顯示,王某曾任渤海證券經紀業務總部(機構業務總部)副總經理兼衍生品管理部經理兼天津祥辰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而在2016年5月,天津證監局覈准撤銷天津祥辰路證券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