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何以淪爲“信息垃圾場”
在“雙11”網購節期間,許多人的手機頻繁收到營銷短信。隨手打開短信收件箱,映入眼簾的幾乎全是各式各樣的商品折扣信息與推銷廣告。儘管這些信息的末尾常常會加上一句“回TD退訂”,但是,在不少人的經驗中,之前回復過再多次“TD”,營銷短信還是會如期“轟炸”手機。對此,廣大消費者雖然不堪其擾,卻也無能爲力。
遙想當年,微信等即時通信軟件尚未興起時,手機短信曾經是我們和親朋好友互相聯繫的重要途徑。發短信時,我們字斟句酌,生怕發給別人的信息有失體面周全,收到短信,我們也會仔細閱讀,視之爲基本的社交禮儀。儘管偶爾也會收到幾條廣告短信,但那時的我們沒有想到:多年以後,短信收件箱竟然會被營銷短信徹底佔據,淪爲讓人覺得點開都嫌煩的“信息垃圾場”。
針對“雙11”前夕營銷短信氾濫的不良現象,《北京晚報》《南方都市報》等多家媒體都在近期對普通消費者展開了採訪調查。在相關報道中,有消費者表示,自己回覆了半天“TD”,之後還是會以每天十餘條的頻率收到各種營銷短信;還有消費者反映,同一個商品品牌會以不同平臺的名義,接連發送四五條內容相似的廣告信息。顯然,營銷短信對多數用戶而言都是折磨,而非商家想象中的激勵。對此,監管機構還應及時關注用戶“痛點”,對營銷短信作出有效規制,爲公衆的短信收件箱“瘦身”。
其實,早在2016年送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就提出:“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的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訊設備,電腦等電子終端或者電子郵箱、網絡硬盤等電子信息空間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然而,在實踐中,我們很少看到商家主動去徵求用戶的同意。恰恰相反,“回TD退訂”實際上是要求用戶明確拒絕,商家才(有可能)停止發送營銷短信。
這種做法,將商家主動徵求用戶同意的義務,變成了用戶主動拒絕商家的義務,一來一回之間,讓商家佔到了不少額外便宜。這與《實施條例》的立法意向正好相反,顛倒了權利與義務的主體。雖然《實施條例》尚未正式通過,無法直接約束商家,但面對氾濫的營銷短信,電信服務商與監管機構還應積極採取對策,而不應對用戶“吃啞巴虧”的情況坐視不理。
氾濫成災的營銷短信,帶來的危害遠不止是讓人心煩。在“精準匹配到人”的廣告分發機制背後,用戶隱私信息遭濫用的風險更加值得警惕。對此,電信服務商和監管機構還應拿出應有的擔當,果斷處置違規企業,使其付出代價,體會到“切膚之痛”,從而更完善地守護手機用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