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性侵和欺凌說不!未成年人保護法最新修訂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0月17日經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爲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共九章132條。該法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在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防治校園欺凌等方面變化頗多。快隨小編一起來看!

未成年人不能

“一託了之”

隨着人口流動速度的加快,“留守兒童”羣體規模也在不斷加大。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要求其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代爲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託他人代爲照護。

監護人將未成年人“一託了之”怎麼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確定被委託人時要“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並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與未成年人、被委託人至少每週聯繫和交流一次,瞭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心理等情況,並給予未成年人親情關愛。

此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10項具體職責和不得實施的11項具體行爲。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爲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爲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和違法犯罪行爲,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蔘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菸(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爲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爲。

不得提供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伴隨着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孩子們在盡情遨遊互聯網海洋的同時,也面臨着越來越多的網絡安全風險。網絡沉迷、網絡欺凌、網絡色情問題頻發,如何保障和引導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網絡?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增設“網絡保護”一章。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在應對網絡欺凌方面,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出規定,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爲,防止信息擴散。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明確提出: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以未成年人爲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遊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

接待未成年人住宿

應當詢問父母聯繫方式

現實生活中,一些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出於恐懼等原因不敢報告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相關組織和個人的報告義務,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社會保護方面的另一大變化,是強化了住宿經營者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要求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繫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係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及時聯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向性侵和欺凌說不

針對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爲,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此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要求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爲記錄的,不得錄用。

在防治校園欺凌問題上,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附則部分明確規定了什麼是“學生欺凌”:

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爲。

並對學校如何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具體規定了八項內容:

1.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學校要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3.學校發現學生欺凌行爲後應當立即制止;

4.學校應當通知欺凌者和被欺凌者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蔘與學生欺凌行爲的認定和處理;

5.學校應當對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甚至嚴重案件的旁觀者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

6.學校應當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7.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爲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

8.對嚴重的欺凌行爲,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給孩子們一個更安全、更溫馨的成長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心願。相信最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一定能夠更好護航孩子們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