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量刑?同是車禍"碰瓷"爲何量刑不同

(原標題:同是車禍“碰瓷”爲何量刑不同)

近年來,“碰瓷”現象時有發生,性質惡劣、手法隱蔽多樣,既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也擾亂社會秩序。近日,廣東省多地法院對“碰瓷”案件進行了審理。讓我們一起看看這些典型案件。

案例

1

動物血扮受傷 同夥演警察詐騙錢財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間,楊某李某夥同他人尾隨被害人車輛,迫使被害人車輛靠近同夥“傷者”,實施“碰瓷”行爲。“傷者”用動物血液僞裝人血受傷,還“報警”給同夥“交警”,“交警”以扣車時間長、扣分等理由讓雙方私了,以此詐騙財物

廣東省清遠市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合計32.9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楊某、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無獨有偶,2019年3月始,羅某永爲非法牟利,夥同周某達、賴某夢及其他同案人(另案處理),事前準備好小汽車、假車牌、太陽傘、“黃鱔血”等作案工具,在羅某永的安排下,以故意“碰瓷”製造交通事故後滋擾、糾纏被害人,並撥打虛假的“110”電話報警,由同案人僞裝警察接聽電話與被害人交流並建議賠償私了,騙得被害人張某、楊某等7人4100元至200元不等,共計18600元。

以羅某永爲首,還逐漸形成以“碰瓷”爲“主業”的惡勢力犯罪組織。該組織經常在廣州白雲區多條道路上有預謀地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影響羣衆正常生活與出行,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羅某永、周某達、賴某夢無視國家法律,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羅某永、周某達、賴某夢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惡勢力犯罪組織,羅某永屬於組織的糾集者,是主犯;其餘兩人屬於組織的其他成員,是從犯。

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判決:被告人羅某永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其餘兩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及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案例

2

故意別車製造交通事故 假報警敲詐勒索約18萬

2019年1月至7月,張某、李某、劉某何某等人故意以別車方式使目標車輛避讓變道,同夥“傷者”同時用自行車“碰撞”目標車輛,製造“交通事故”,以此要求目標車輛的司機賠償所謂損壞的手機等財物。案發後,幾人通過假報警、電話要挾等方式,要求被害人“私了”,敲詐勒索錢財。

清遠市佛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李某、劉某、何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製造、假裝發生交通事故,使用要挾、威脅手段多次強行索取他人錢財,敲詐勒索合計約18萬元,數額巨大,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四年五個月,並處罰金。

案例

3

轎車刻意佔道低速慢行 同夥故意碰撞佯裝受傷

今年1月8日6時許,被告人餘某華夥同同案人“拐佬”“風子”(均另案處理)經合謀以“碰瓷”的方式作案,到廣州市白雲區永平街凱雲新世界後門、凱雲商務酒店門前路段,由“風子”提供目標,餘某華駕駛小轎車刻意佔道低速慢行,“拐佬”騎自行車故意碰撞途經該處的許某的小轎車,製造交通事故並倒地假裝受傷,再以賠償醫藥費爲由,並假裝報警,從而敲詐許某20000元。得手後,餘某華分得贓款1500元。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餘某華結夥敲詐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餘某華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餘某華夥同案人採用碰瓷要挾的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物,以敲詐勒索罪認定。被告人餘某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從輕處罰。

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判決被告人餘某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法官說法

同是“碰瓷” 爲何定罪不一樣?

這幾起案件同樣都是“碰瓷”,爲何定罪不一樣?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嚴格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區分“碰瓷”違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糾紛、行政違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現“降格處理”,又避免打擊面過大等問題。在案件審理中,綜合考慮主觀惡性大小、行爲的手段、方式、危害後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別對待,依法給予從嚴或者從寬處罰。

權威發佈

我國首次對“碰瓷”作出明確界定

10月14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首次明確界定何爲“碰瓷”,還明確了“碰瓷”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

此次出臺的《指導意見》第一次對“碰瓷”行爲作出了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爲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爲。

南都記者獲悉,此次《指導意見》就對實施“碰瓷”構成的犯罪進行了梳理,並分類予以明確。常見情形分爲詐騙和敲詐勒索兩類:

一、詐騙類。製造假象,採取欺騙、矇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二、敲詐勒索類。不僅製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爲、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其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行爲還包括:

一、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三、實施“碰瓷”,採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指導意見》還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從嚴從重懲處予以明確,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從而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

法官提醒,“碰瓷”類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車主怕麻煩的心理。日常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不要慌張,要選擇報警處理。可用手機拍下事故現場情況、位置等,方便民警取證和責任認定,拒絕“私了”,避免不法分子詭計得手和繼續侵害他人。

採寫:南都記者 趙青

通訊員 劉婭 羅雯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