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女子接到小三電話 怒將老公砍死在家中
刑 事 判 決 書
被告人張某某,女,1975年5月25日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營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在蘇州市姑蘇區金閶新城中海玉景灣15幢2809室家中,因感情糾紛與被害人趙某甲發生口角爭執並引發肢體衝突,在打鬥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用斧頭多次砍擊被害人趙某甲頭部,致其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趙某甲系頭部遭受他人銳器砍擊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殺人案件,被告人張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其存在一定的精神抑鬱,被害人對案件引發有重大過錯,被告人在姑蘇區檢察院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依然適用,建議對張某某判處14-15年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趙某甲於2004年9月18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系再婚。2018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在蘇州市姑蘇區金閶新城中海玉景灣15幢2809室家中,因懷疑被害人趙某甲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交往等瑣事,與之發生口角爭執並引發肢體衝突。在衝突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用事先準備的斧頭多次砍擊被害人趙某甲頭面部等處致其死亡。
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趙某甲系頭部遭受他人銳器砍擊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張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案件起因:
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一女的打其電話還加其微信,說她和趙某甲有男女關係。這女的是其陽澄湖廠裡姓高的倉管員,她說她已經懷孕。其聽說過趙某甲在外面有個小孩,不確定是不是真的,也不知道是不是小高的。其知道趙某甲有外遇後就跟他鬧,讓他淨身出戶,趙某甲不肯真的和其離婚,他就求其,還給其寫了好幾張欠條,內容都是房產所有權全部歸其,並保證斷絕和其他女人的關係。
2018年11月5日,其和趙某甲吵過架,晚上其在蘇州家中,他在丹陽,其給他發視頻他不接,後來他就關機了。其給婆婆李某甲打電話,婆婆說趙某甲生氣跑掉了。晚上10點半左右,其開車去丹陽的廠裡,看到趙某甲在睡覺,其就罵了他幾句,當晚就睡覺了。11月6日早上9點左右,其和趙某甲都在丹陽的廠裡,趙某甲讓其去買一把斧頭放在廠裡,讓工人釘砧板用。其開車到路邊一家五金店,想着蘇州的五金店也需要一把,所以就一起買了兩把,並將其中一把放在自己車上,另一把帶回廠裡。吃過午飯其和趙某甲各開一輛車回蘇州,到蘇州大約下午兩點半,回家的時候其就順手把裝着斧頭的衣服袋子拎上樓。
晚上12點左右,其聽到趙某甲回來的聲音,其醒了聞到他身上有香味,就罵他賤,又去外面找女人了。兩人就爭吵起來,他就打其,其跟他對打。其打不過他,就跑到廚房去找刀,因爲以前每次打架其只要拿刀嚇唬他,他就會停手。其想起從丹陽買的其中一把斧頭帶到家裡了,就拿着那把斧頭回到臥室嚇唬趙某甲,他不理其,其把斧頭順手放在牀頭櫃上面,兩人躺在牀上休息。當時他躺牀上吃水果,其聽到他嘴裡發出吃東西的聲音,心裡煩就說“你不要臉,在外面找女人,還有臉吃我剝的水果”。兩人又吵起來,其先用拳頭準備打他,他用手擋,就又打了起來。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作案工具斧頭一把,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