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14歲少女被帶去賓館 遭3個男人輪姦

(原標題:無錫14歲少女被帶去賓館 遭3個男人輪姦

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

法定代理人杜雖現。

辯護人李耀光,甘肅昶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錫開檢未刑訴〔2015〕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強姦罪,於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因被告人杜某在審判時仍未成年且涉及個人隱私,於2015年10月20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潔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杜雖現、辯護人李耀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無錫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5月15日凌某,被告人杜某夥同孫宏遠、楊子鵬(均另案處理)在無錫市新區前進花園23-5號興旺旅館203房間內,趁孫某乙(女,14歲)醉酒之際,輪流對孫某乙實施強姦。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杜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杜某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系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杜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杜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杜雖現對起訴書的指控未提出異議。

被告人杜某的辯護人李耀光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害人凌某來到被告人所住房間系反常行爲,且蔣某作爲被害人的男友將醉酒的被害人一人丟在該房間內,亦存在一定過錯,整個案件可能是蔣某夥同他人所設的騙局,並提供了落款爲“楊子鵬”的手寫事情經過複印件1份予以證明;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害人對被告人予以諒解,並提供了落款爲孫某乙的原諒書1份予以證明。請求對被告人處三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5年5月14日晚,被告人杜某及孫宏遠、楊子鵬、蔣某在位於無錫市新區前進花園23-5號的興旺達旅館203房間休息。同年5月15日凌某,被害人孫某乙(女,14歲)經其男友蔣某電話通知至該旅館看望蔣某。隨後上述五人一同至旅館外吃宵夜。席間,被害人孫某乙酒醉,五人遂返回興旺達旅館203房間,蔣某在爲孫某乙處理嘔吐物時與孫某乙發生爭吵,遂離開該房間。楊子鵬、孫宏遠、被告人杜某在爲被害人清理完身體後,趁被害人酒醉,先後對被害人孫某乙實施強姦。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杜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杜雖現、辯護人李耀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並有當庭宣讀並出示的公安機關出具的電話查詢記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門診病歷書證證人蔣某、陶某謝某楊某張某、杜雖現、暢紅先、孫某甲、高某證言筆錄,被害人孫某乙及其母親郭某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被告人杜某、被害人孫某乙、證人蔣某的辨認筆錄,公安機關提供的監控錄像,公安機關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被告人杜某的身份資料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被告人杜某當庭亦對上述事實作有供述,足以認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覈實,被害人孫某乙及其父母對被告人杜某的行爲不予諒解。

本院認爲:被告人杜某違背婦女意志,夥同他人輪姦婦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杜某強姦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少女,可從重處罰。

被告人杜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杜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合上述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杜某予以減輕處罰。

關於被告人杜某的辯護人李耀光提出的被害人凌某來到被告人所住房間系反常行爲,且蔣某作爲被害人的男友將醉酒的被害人一人丟在該房間內,亦存在一定過錯,整個案件可能是蔣某夥同他人所設騙局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系接到其男友蔣某電話才趕至該房間的,並無明顯反常。而蔣某對被害人照顧不周,並非被告人杜某等人可以對被害人實施強姦的理由,在本案中,被害人並不存在過錯。至於所謂騙局,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提供的證據僅爲複印件,且系猜測,並無任何符合刑事訴訟要求的直接或間接證據予以證明,更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害人本人蔘與騙局,故對於該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該辯護人提出的獲得被害人諒解的辯護意見,經本院覈實,被害人孫某乙及其父母對被告人的行爲並不予以諒解,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該辯護人提出的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爲,強姦罪本身系侵犯婦女性自主權的嚴重暴力犯罪,既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又關係到婦女的人格和名譽,且根據法律規定,二人以上輪姦的,法定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杜某夥同其他兩人輪姦剛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孫某乙,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應當嚴懲,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該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採納。但本院在量刑時將充分考慮被告人所具有的未成年人及自首等從寬處罰情節。

關於該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