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難逃法網 迷姦犯現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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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難逃法網 迷姦犯現出原形

案例基本情況】2016年,天津市公安局某區分局接到報案後偵查發現,李某分別與三名女性相親時,伺機在飲料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不明物質,致被害人意識不清後劫取財物。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區檢察院認爲李某犯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區法院在證據採信標準上與區檢察院存在分歧一審判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後,該案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通過仔細審查在案證據,承辦人發現李某被扣押的手機電腦中存有大量其與多名女性的不雅視頻照片,這些女性均呈現不正常精神狀態,且其中三名女性與該案三名被害人高度相似。在市檢察院的技術支持下,提取和分析電子數據;在公安部人臉識別技術專家的指導下,在本市和其他省份確定了十幾名被害人的身份;通過女檢察官心貼心做工作,多名被害人放下思想包袱陳述案發經過;通過調查李某社保卡使用記錄,獲取了李某曾購買精神藥物的確切證據等等。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根據上述證據,依法向市一中院提出支持抗議訴訟意見,市一中院裁定發回和平區法院重審。在完整的證據鎖鏈支持下,區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認定李某犯強姦罪、搶劫罪、強制猥褻罪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李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0年7月28日,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所謂“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所謂“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使婦女無法抗拒的手段,致婦女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比如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的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等等。受害對象爲精神患者、嚴重癡呆症病患者時,行爲人利用這些人對性行爲缺乏認識能力或控制能力,趁機姦淫的,也符合強姦罪的本質特徵,應以強姦罪論處。本案李某屬於使用“其他方法”實施犯罪。女性在外出約會時,要提高防範意識,特別是第一次與陌生人見面,一般不要到燈光昏暗的地方約會,儘量自己攜帶或開啓飲品,必要時還可以邀請親戚朋友陪同;遇到危險要及時報警求助,覺得身體不舒服時及時聯繫家人、朋友,或者請求服務人員幫助,甚至可以做一些誇張的動作引起別人的注意;不幸遭受侵害時,要立即到醫院驗傷取證,及時到司法機關報案。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懲治犯罪、震懾宵小,婦女權益才能最大程度得到維護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