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未成年少女找工作 慘遭強姦

(原標題鎮江未成年少女工作 慘遭強姦

公訴機關江蘇省丹陽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無業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20年6月26日被丹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丹陽市看守所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丹檢四部未刑訴[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強姦罪,於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涉及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麗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俞某丙及其法定代理嚴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6月23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至丹陽市某鎮某賓館房間內,明知俞某丙(女,2006年12月3日出生)未滿十四周歲,仍採用扇耳光、捶額頭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致俞某丙額部受傷。經鑑定,俞某丙的損傷屬輕微傷。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某強姦的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公訴機關提交被害人俞某丙的陳述證人嚴某、陳某、俞某甲、俞某乙、李某、武某肖某證言微信聊天記錄、被害人俞某丙出生醫學證明、戶口信息、臨時身份證明門診病歷、被告人戶籍信息、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與辯解、親筆自我供述,丹陽市公安局製作的案件偵破經過、現場勘查記錄、現場勘查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辨認筆錄照片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拘留證逮捕證證據證實

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23日中午,陳某帶被害人俞某丙(女,2006年12月3日出生)到丹陽找被告人李某,準備由被告人李某介紹俞某丙找工作。當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酒後強行將俞某丙帶至丹陽市某鎮某賓館房間內,在明知俞某丙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不顧俞某丙的反抗,採用扇耳光、捶額頭等暴力手段強行與俞某丙發生性關係,致俞某丙額部受傷。經鑑定,俞某丙的損傷屬輕微傷。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並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