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一女子慘遭丈夫殺害 男子被判無期

(原標題:鎮江一女子慘遭丈夫殺害 男子被判無期)

公訴機關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許紀寶。因吸毒,於2009年3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2000元;2019年4月1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2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當日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被告人許紀寶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1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句容市看守所。

指派辯護人顧姝,江蘇匯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鎮檢二部刑訴〔2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紀寶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因被告人許紀寶未委託辯護人,本院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期間,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於2020年5月29日裁定中止審理,2020年8月20日裁定恢復審理。本院於2020年8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慶華、檢察官助理闞孝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紀寶及其辯護人顧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紀寶與被害人郭某乙(女,歿年46歲)系夫妻關係,二人感情長期不和。2019年11月11日12時許,許紀寶與郭某乙在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許紀寶在客廳內將郭某乙推倒在地,致郭某乙眉弓處受傷。二人在東臥室內再次發生爭執、扭打,許紀寶遂將郭某乙推倒在臥室衛生間內,採用雙手卡扼頸部等方法致郭某乙死亡,後離開現場。經鑑定,被害人郭某乙系被他人捂壓口鼻部、扼頸及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許紀寶至句容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證明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許紀寶,宣讀並出示了被告人許紀寶在偵查期間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鑑定意見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許紀寶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紀寶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許紀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許紀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許紀寶對於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對其從寬處理。其辯護人對於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定性均無異議,主要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是激情犯罪而非有預謀的故意殺人;2、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郭某乙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3.被告人許紀寶系初犯,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許紀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許紀寶及其辯護人均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許紀寶與被害人郭某乙(女,歿年46歲)系夫妻關係。2019年11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許紀寶與被害人郭某乙在江蘇省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人許紀寶在客廳內將被害人郭某乙推倒在地,致被害人郭某乙眉弓處受傷。後二人在東臥室內再次發生爭執、扭打,被告人許紀寶將被害人郭某乙推倒在臥室衛生間內,採用雙手卡扼頸部等方式致被害人郭某乙死亡,後離開現場。經鑑定,被害人郭某乙系被他人捂壓口鼻部、扼頸及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許紀寶主動至句容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拘留證、逮捕證等,證明本案的案發經過以及被告人許紀寶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019年11月11日16時許,句容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句容市經濟開發區世茂花園小區內夫妻打架,女方沒了。民警出警至現場,在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衛生間內發現一女子躺在血泊中,經120救護人員現場急救情況反饋,該女子已無生命體徵。經民警現場調查以及勘查,該女子名叫郭某乙,系他殺,其丈夫許紀寶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隨即將情況告知句容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同時開展對許紀寶的抓捕工作。2019年11月12日,許紀寶到句容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投案自首。經訊問,許紀寶對其犯罪行爲供認不諱。

2、被告人許紀寶的供述及辨認筆錄

被告人許紀寶供認,2019年11月11日12時許,其與妻子郭某乙在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吵,因郭某乙用東西砸其並辱罵其,其在客廳推郭某乙一下,導致郭某乙頭部磕在地磚上,眉部受傷流血。郭某乙坐在地上哭了一段時間,後返回臥室。其哄郭某乙時,郭某乙又辱罵其,其就打了郭某乙兩個巴掌,郭某乙還手後,其用拳頭對着郭某乙的臉部和上半身打過去,郭某乙被打得往臥室的衛生間裡退,其對着郭某乙的胸腹部踹了幾腳,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郭某乙被推倒在地面上,其掐住郭某乙的脖子,把她的頭擡起來往下甩。在其起身準備向外跑時,郭某乙坐起來抱住其一條腿不讓跑,其用另外一隻腳踹郭某乙的臉部、胸部以上部位。郭某乙拿起一條毛巾抽其把其抽疼了,其就對着郭某乙的臉部、身體的胸部以上部位把郭某乙踢倒在地,繼續用雙手箍住她的脖子,把她的頭擡起來往地面上撞,後兩隻手抓住毛巾的兩頭用毛巾勒住郭某乙的嘴部和脖子。郭某乙當時臉色發紫,舌頭是伸出來的,其就鬆手了,聽到郭某乙發出輕微呻吟聲還有動靜後,又繼續用雙手箍住她的脖子,把郭某乙的頭擡起來往地面上用力撞了很多下,直到郭某乙沒有動靜後停手。其拿走郭某乙的手機、金手鐲,坐出租車找到妹妹許某甲要求許某甲回家看郭某乙的情況。

其叫張某開車帶其去“地平線”手機店把從家裡帶出的郭某乙的金手鐲賣掉了,又叫張某送其去“阿拐”那裡買毒品。往郭莊方向開的路上,接到許某甲的電話說郭某乙死了,就把自己手機和郭某乙手機從車窗戶扔了出去。張某幫其去拿了毒品,其在路上把毒品吸掉了。打了一輛黑車去找其妹夫顏某,叫顏某幫去手機店辦新的手機卡,拿一個手機。拿了他的車,12日凌晨其到了鼓浪嶼洗浴中心找個包間過夜。第二天其就去自首。被告人許紀寶對作案地點以及逃離現場後的相關地點進行了辨認。

3、現場勘驗筆錄以及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明公安機關對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21幢一單元401室進行現場勘查。大門門體及門鎖無破壞跡象。客廳中間地面上可見疑似血跡若干處;4號血跡上有面紙團一個;現場摺疊紙張一份,打開後爲20釐米×27釐米大小的紙張一張和銀行卡一張,紙上有“親愛的老婆”等字樣。沙發南側地面提取紙張一張,紙張上有“離婚協議”等字樣。南衛生間地面仰臥一具女屍,穿一身紅色珊瑚絨家居服,頸部有一條被血浸染的毛巾。馬桶外側邊緣發現血手印一枚。公安機關對現場的面紙團、紙張、毛巾等物品、現場多處血跡及血手印均予以提取。

4、人身檢查筆錄、提取筆錄,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許紀寶進行人身檢查,左上胸見淡黃色片狀恢復性皮下出血,左上臂前側見較大面積片狀呈淡紫黃色恢復性皮下出血,右上臂上段前外側見三處淡黃色小片狀恢復性皮下出血,左大腿下段外側及左小腿上段前側見兩處散在較新鮮小條片狀表皮剝脫,已結痂。公安機關提取被告人許紀寶的襪子、血液樣本、左右手指甲可疑部位及斑跡。此外,公安機關還提取許真蕾的血液樣本。

5、鎮江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法醫物證鑑定書,證明許紀寶、郭某乙是許某某血樣所屬女個體生物學父、母親。

6、句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鑑定書,證明郭某乙系被他人捂壓口鼻部、扼頸及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7、鎮江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物證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郭某乙的心血、肝組織、胃組織及胃內容物中均未檢出常見有機毒物成分。

8、鎮江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法醫物證鑑定書,證明(1)現場客廳地面血跡4處、客廳地面面紙團表面紅色可疑斑跡、走道地面灰色襪子表面紅色可疑斑跡、走道地面紅色襪子表面褐色可疑斑跡、東臥室門口地面橙色拖鞋鞋面紅色可疑斑跡、臥室地面粉色衣服胸口處紅色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灰色褲子左膝處紅色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藍色拖鞋鞋面紅色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紅色襪子表面褐色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毛巾表面紅色可疑斑跡、南衛生間地面紅色表面褐色可疑斑跡、南衛生間地面藍色衣服領口處紅色可疑斑跡、南衛生間地面藍色衣服左右袖口處和左右口袋處紅色可疑斑跡、南衛生間地面血跡、南衛生間地面毛巾表面紅色可疑斑跡、南衛生間洗漱池表面血跡、南衛生間南牆表面血跡、南衛生間馬桶表面血跡、許紀寶白色襪子表面紅色可疑斑跡、郭某乙頸部毛巾上紅色可疑斑跡、南衛生間馬桶外側邊緣血手印表面可疑血跡、東臥室地面散落分佈可疑血跡等31個檢材檢出人血跡,其DNA分型與郭某乙的心血DNA的基因型相同。(2)走道地面灰色襪子表面可疑斑跡、走道地面橙色拖鞋鞋內側可疑斑跡、東臥室門口地面橙色拖鞋鞋內側可疑斑跡、南衛生間地面紅繩表面可疑斑跡、郭某乙左右手指甲拭子、左右手指甲表面可疑斑跡以及下頜、頸部和口脣拭子等11個檢材檢出DNA分型,其DNA分型與郭某乙的心血DNA的基因型相同。(3)客廳地面摺紙1內銀行卡表面可疑斑跡、客廳地面摺紙1表面可疑斑跡、走道地面紅色襪子表面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粉色衣服衣領處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灰色褲子腰部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藍色拖鞋1鞋內側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紅色襪子表面可疑斑跡、東臥室地面藍色拖鞋2鞋內側可疑斑跡、南衛生間地面藍色衣服衣領處可疑斑跡等9個檢材檢出DNA分型,其DNA分型與許紀寶的血樣DNA的基因型相同。(4)許紀寶左右手指甲拭子2個檢材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郭某乙、許紀寶的DNA分型。(5)郭某乙陰道拭子未檢出人精斑。

9、句容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手印鑑定書,證明在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21幢一單元401臥室衛生間馬桶外側邊緣提取的檢材手印與許紀寶十指指紋捺印的樣本手印的右手拇指是同一人所留。

10、婚姻登記信息、離婚協議,證明被告人許紀寶和被害人郭某乙於2005年8月8日結婚,2009年3月31日離婚,2010年11月24日結婚,2016年3月3日離婚,2016年3月21日結婚。許紀寶和郭某乙自願離婚,世茂花園住房歸郭某乙所有,許紀寶的債務由其個人承擔。

11、遺書,證明許紀寶因這兩年來犯了大錯決意自殺。

12、句容市急救站院前醫療急救病歷、非正常死亡證明,證明接診時間是2019年11月11日16時24分,初步診斷是心跳呼吸驟停。被害人郭某乙於2019年11月11日在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死亡,死亡原因是機械性窒息死亡。

13、通話記錄,證明許紀寶的139××××****手機號碼與張某的159××××****手機號碼在2019年11月11日有4次通話記錄。

14、借款合同、服務委託書、最高額抵押合同、共有及共同債務聲明、句容市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2019年1月7日,郭某乙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分行借款25萬元;2019年2月27日,郭某乙向該銀行借款147000元;2019年8月23日,郭某乙向該銀行借款6萬元。句容市開發區崇明路北側世茂花園B11幢401室的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是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行,附記是按揭,期限自2016年3月18日至2031年3月18日;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期限自2019年1月7日至2027年4月17日。

15、從農業銀行、工商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調取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證明許紀寶的銀行賬戶情況。

16、從許紀寶手機調取的賭博網站相關內容截圖,證明許紀寶在該網站的賭博情況。

17、戶籍信息,分別證明被告人許紀寶、被害人郭某乙的身份情況。

18、南京市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句容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證明被告人許紀寶被行政處罰的情況。

19、尿樣檢測照片,證明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許紀寶的尿樣呈甲基安非他明類陽性。

20、證人焦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住戶。2019年11月11日12時許,其聽到xxx室傳來男女吵架聲,其用139××××****手機號碼打電話讓物業公司去協調一下。其帶孫女出去玩了半個多小時,到家後還是聽到吵和哭的聲音,直到大概1點半左右纔沒有聲音。

21、證人田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是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小區的客服管家,主要負責接待業主投訴、保修工作。2019年11月11日12時06分,其接到業主投訴稱B11幢401室住戶老是吵架。Bxx幢就是xx幢。其按照物業公司規定登記後,至21幢401室門口,拔下門上鑰匙並敲門,一個三四十歲的男人過來開門,當時一名女子身穿紅色睡衣坐在客廳地上哭。其將鑰匙交給男人,讓對方有話好好說,遂離開。當日下午4點多鐘警察過來時其才知道401室住戶出事。經辨認,401室男子即被告人許紀寶。

來訪人員登記表,證明2019年11月11日12:06,“鄰居反映xxx在吵架,經常吵,現在寶寶不敢回家睡覺,139××××****,已跟進”。

22、證人許某甲的證言,證明其是許紀寶的妹妹。2019年11月11日下午1點43分,其接到許紀寶的電話稱在家跟郭某乙吵架了,後許紀寶到其工作的格林豪泰賓館稱和郭某乙吵架、打架,讓其給弄兩千多塊錢,又將一串鑰匙交給其,讓其帶郭某乙去醫院包紮。其在格林豪泰對面的夢之藍菸酒店換得現金2700元后交給許紀寶。許紀寶稱手機快沒電了讓其有事聯繫159××××****手機號碼,隨即與朋友一起離開酒店。後在其強烈要求下,許紀寶與其在世茂花園西門見面。其與朋友黃某到許紀寶家,用鑰匙開門進入後,發現地上有血跡,現場沒有翻動痕跡。黃某轉了一圈後告訴其衛生間裡躺了一個女子,地上全是血,黃某隨即撥打120。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稱人已死了。11月12號早上,其母章某接到許紀寶通過一個陌生號碼打來的電話,其勸許紀寶自首,許紀寶駕駛顏某的汽車到派出所門口,其陪同許紀寶自首。

從許某甲手機內提取的支付寶賬戶信息、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通話記錄截圖以及手機一部、住宅鑰匙一串、電動車鑰匙一串,證明2019年11月11日14時06分許某甲收到許紀寶的轉賬2680元,當日15時55分收到轉賬10000元,當日16時28分收到轉賬4300元。許某甲的手機號碼是183××××****。2019年11月11日下午,許某甲的手機號碼與“760”有多次通話,與張某使用的159××××****手機號碼有多次電話聯繫。此外,從許某甲處提取的華爲HONOR牌手機照片,證明手機的外觀是藍色。

證人黃某的證言與證人許某甲的證言所證明的內容相互印證。

23、證人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是許紀寶的朋友,2019年11月11日下午1點多鐘,其接到許紀寶電話後駕駛蘇A×××**轎車趕至句容。許紀寶稱和郭某乙打架很嚴重。許紀寶的妹妹拿了一些現金給他。許紀寶上車後稱他身上有黃金,讓其駕車到句容中街“地平線”店把黃金賣了。許紀寶妹妹問許紀寶怎麼打的郭某乙,許紀寶說用手掐郭某乙,打得蠻嚴重,郭某乙被打得沒動靜了,可能死了。其和許紀寶妹妹勸他自首,許紀寶稱要把大飛搞掉。後來許紀寶把家裡鑰匙給他妹妹讓她先去救人。許紀寶用自己的手機聯繫“阿拐”購買毒品。當日下午4點多鐘在駕車往郭莊買毒品的途中,許紀寶接到他妹妹的電話後說“人救不活了,派出所來了”。許紀寶買了毒品吸食後,其駕車將許紀寶送到湖熟鎮上,許紀寶打車往句容方向走。其因爲害怕將手機扔在河裡。其使用的手機號碼是159××××****。許紀寶自稱用房子抵押借款三四十萬。許紀寶跟其玩一個博彩網站,網址爲46771616.com。張某辨認出當日販賣毒品給許紀寶的“阿拐”是許遙。

24、證人顏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1月11日晚上7點多鐘,妻兄許紀寶向其借用車輛,其將牌號蘇A×××**轎車的鑰匙交給對方。許紀寶讓其幫忙辦理一張手機卡再找一部舊手機。其駕車將許紀寶帶到句容中街工商銀行對面的中國電信營業廳,用其身份證辦理了一張手機卡,當時營業廳送了一部手機,其將手機卡和手機一起交給許紀寶,後許紀寶駕車離開。

合約優惠協議、用戶業務辦理確認單,證明2019年11月11日顏某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分公司簽訂協議,辦理套餐的手機號碼是180××××****。

25、證人滕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是飛達出租車公司員工,駕駛蘇L×××**出租車。2019年11月11日下午13時31分,其接到乘客在世茂花園西門通過滴滴叫車的單,一箇中年男子上車後,其感覺對方很慌張、很煩躁,還說“現在的女人不能忍”,對方在滴滴出行上的到達地點是潤陽廣場,上車後對方說要去少管所。他先和一個男子打電話,讓對方趕緊過來,電話裡不好說。又給一個女子打電話,說“跟你嫂子吵架打架了”,還讓對方在酒店門口等。後對方讓其去西門加油站附近的格林豪泰酒店,下車後通過滴滴出行付錢。其辨認出乘車男子是被告人許紀寶。

從滕某處提取的滴滴打車訂單記錄截圖,證明尾號7789的乘客於2019年11月11日13:31:11自世茂花園北區-西1門乘車,該訂單收費13元。

26、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其在句容市開發區人民路經營一家菸酒店。2019年11月11日下午2點左右,對面格林豪泰的一名員工女子過來換錢,用支付寶轉賬2次共計2700元,其中,通過賬號“繼雪”轉賬的金額是2680元,通過賬號“許某某”轉賬的金額是20元,其交給對方現金2700元。

轉賬記錄截圖,證明劉某的支付寶賬號於2019年11月11日14時10分收到“某某183*****67”的轉賬2680元,收到“許某某”轉賬20元。

27、證人餘某的證言,證明其在句容市華陽鎮帕提亞廣場經營一家地平線手機店。2019年11月11日下午3點多鐘一個男子到店裡賣過一個黃金手鐲,其要求對方出示了身份證並拍照,該男子即許紀寶。黃金手鐲的重量是44克,其通過支付寶轉賬14368元給許紀寶。手鐲現已被其賣掉,無法找到。

轉賬記錄、營業執照、回收登記等,證明2019年11月11日15時7分餘某轉賬給許紀寶14368元;許紀寶,身份證號××,44克。

28、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明2019年11月13日10時許,其在句容市郭莊鎮詹家邊自然村機場路路口向東100米遠馬路北邊的菜地附近撿到一部OPPO手機。

29、證人王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是句容市華陽鎮西大街惠民全網通惠民連鎖賣場二店的工作人員,該店是中國電信的一個營業網點。2019年11月11日晚上七八點鐘左右,一個男子到該店辦理手機卡,出示的身份證姓名是顏某。對方辦理的手機號碼是180××××****,其按照合約規定送給對方一部華爲手機。後該男子與另一個男子一同離開。王某甲辨認出辦理手機卡的男子是顏某,當日與顏某同行的男子是許紀寶。

從王某甲處提取的中國電信合約優惠協議、用戶業務辦理確認單,證明2019年11月11日顏某辦理號碼180××××****的套餐。

30、證人陳某乙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其是句容市華陽鎮鼓浪嶼洗浴中心總經理。2019年11月12日凌晨1時許,許紀寶到店裡過夜,次日早上八九點鐘離開。證人陳某乙對被告人許紀寶進行了辨認。

鼓浪嶼洗浴中心管理系統記錄,證明2019年11月12日8:22,顧客結賬69元,其中夜間服務費50元,浴資19元。

31、證人薛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句容市急救中心的醫生。2019年11月11日16時許,其接指令後趕至世茂花園室進行急救。急救車到達小區西門時,一個女子已在該處等候,後騎電瓶車帶路至一幢樓下,一個男子在樓下等候,男子帶路至401室,現場一個女子躺在衛生間地上,地上很多血,女子已無生命體徵。其讓男子報警。聊天中得知是該男人撥打120。女子稱呼死者爲嫂子。

32、證人章某的證言,證明2019年11月12日上午其接到兒子許紀寶通過一個陌生號碼180××××****打來電話,稱他馬上回來自首。許紀寶和郭某乙的女兒許真蕾一直是其在帶,許紀寶每月補貼生活費。

從章某處調取的通話記錄截圖,證明2019年11月12日上午,該手機與180××××****有4次通話。

33、證人經明飛的證言,證明許紀寶和郭某乙的脾氣都不太好,經常爲一些生活瑣事吵得不可開交,有幾次還動手。其曾聽郭某乙說有一次她被許紀寶打得去醫院。其最後一次見到許紀寶是2019年11月4日,當天二人因借錢一事鬧得不愉快。當天其讓妻子袁某某通過微信轉賬9400元給許紀寶,次日又轉賬5600元給許紀寶,用於歸還欠款。許紀寶的微信暱稱是“淡定”,其妻子袁某某的微信暱稱是“小袁家「無添加輔食招代理」”。

微信個人信息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2019年11月4日“小袁家「無添加輔食招代理」轉給“淡定”9300元、100元,次日轉給“淡定”5600元。

34、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其居住在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21幢301室,經常聽到401室有吵架聲,每次都是男子在吼叫,女子在哭,多數是在後半夜甚至凌晨吵架。

35、證人陳某丙的證言,證明其是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小區的保潔人員。2019年11月7日10時許,其在該小區xx幢樓下洗拖把,期間聽到爭吵聲。過了一二十分鐘,夫妻倆邊吵邊走出單元樓,女子手持一隻竹製癢癢撓,夫妻二人站在單元樓門口西側路邊爭吵,女子罵男子母親,男子與女子對罵,女子用癢癢撓打了男子的臉部一下致男子嘴角部位出血。後鄰居將二人拉開。21幢在樓棟號變更前是Bxx幢,東側是ss幢。

36、證人樑某的證言,證明其是句容市開發區世茂花園小區的物業負責人。幢之前叫Bxx幢,ss幢東側是cc幢。

37、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其是許紀寶的朋友。2017年、2018年左右許紀寶投資做草坪生意時向其借款3萬元,許紀寶現金還款2千元左右,陸續通過微信還款8千元,至今仍有2萬元左右沒有還款。對方的微信暱稱是“淡定”。

微信個人信息截圖、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證明微信暱稱“淡定”的電話號碼是139××******。“淡定”發起轉賬的情況:2019年1月12日1500元,2月22日1000元,3月20日1500元,5月13日1000元,6月12日1500元,10月14日1500元。

38、證人郭某甲的證言,證明其是郭某乙的姐姐。其和許紀寶、郭某乙相處過2次,每次大概兩三天的時間,每次都看到他倆吵架打架,郭某乙每次都被打得不輕。其曾勸郭某乙離婚,但是郭某乙不肯。

39、證人許某乙的證言,證明許紀寶與郭某乙的感情不錯,但是二人脾氣都不太好,經常吵架打架。2019年11月12日,其從網上得知世茂花園出事,遂找到許某甲,許某甲說是許紀寶打死了郭某乙。其與許某甲一起去找她母親章某,期間許紀寶打電話給章某,許某甲勸許紀寶自首,後其與許某甲一起在開發區派出所門口等許紀寶並陪同許紀寶自首。

40、證人顧某的證言,證明其是郭某乙和前夫顧某某的女兒。郭某乙和許紀寶關係還好,偶爾吵架,印象中他們打過一次架。

41、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明其是句容市開發區某足療店老闆。郭某乙於2019年4月應聘至該店。郭某乙在該店上班的最後一天是2019年11月10日,她當天還說上到11月20日就不來了,但是11月11日郭某乙就沒來。

證人羅某、王某丁的證言與證人王某丙的證言所證明的內容基本一致。

42、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證明2019年12月16日,公安機關對HONOR手機一部和OPPO手機一部進行勘驗。在OPPO手機的電子數據勘驗報告內摘抄支付寶轉賬截圖1張、微信聊天記錄截圖16張、微信聊天記錄中的照片3張、手機自拍照片截圖3張。其中,有一名女子穿紅色睡衣坐在地上、面部流血的他人角度拍攝照片以及自拍照片。

43、監控視頻,證明(1)車牌爲蘇L×××**出租車內監控及截圖顯示,許紀寶於2019年11月11日13時32分上車,當日13時42分下車。(2)世茂花園小區監控及截圖顯示,2019年11月11日13時25分許紀寶走出世茂花園21幢1單元門廳後折返,13時27分再次走出單元門廳,13時30分許紀寶走出世茂花園小區西大門。當日16時00分黃某、許某甲進入門廳,16時09分急救人員進入門廳,16時23分民警進入門廳。當日15時24分,許紀寶乘坐黑色轎車至小區西門路邊,許某甲上車;當日15時57分許某甲下車,黑色轎車離開。(3)路面監控顯示,牌號爲蘇A×××**轎車的行駛情況。(4)從句容市急救站調取的監控顯示,120搶救的情況。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被告人許紀寶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紀寶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發,被告人許紀寶的行爲屬於激情殺人而非有預謀地故意殺人。被告人許紀寶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紀寶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相關辯護意見經查成立,本院予以採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害人郭某乙對於本案的發生有過錯,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爲懲罰犯罪,依法維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許紀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