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老漢經營賣淫場所 4女3男當場被抓

(原標題西安老漢經營賣淫場所 4女3男當場被抓)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102196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浙江省杭州市城區**弄**號**樓,現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弄**號**樓。2015年2月4日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紹興市柯橋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8年2月27日刑滿釋放。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西安市公安蓮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經本院批准逮捕,當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執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趙某某在西安市蓮湖區**酒店經營洗浴中心,僱傭“朱某某”、“王某甲”(均另案處理)設定不同價位的賣淫服務項目,組織賣淫女賣淫。又僱傭王某乙、趙某某、石某某(均已判刑)到該洗浴中心工作,王某乙是財務人員,負責財務結算和採購工作;趙某某是服務員,負責接送嫖客;石某某是收銀員,負責登記和收銀。2018年11月26日晚,公安蓮湖分局民警對**酒店進行治安檢查現場查獲賣淫女4人,嫖客3人。經鑑定,該洗浴中心賣淫所得共計2529546.67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2、司法鑑定意見書;3、證人陳某某等人的證言;4、同案王某乙、趙某某、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戶籍證明書證

本院認爲,被告人趙某某開設賣淫窩點,組織賣淫女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某繫累犯,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