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團夥租賃酒店9間客房組織賣淫 3天獲利2.9萬餘元

(原標題西安一團夥租賃酒店9間客房組織賣淫 3天獲利2.9萬餘元)

被告人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2429198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現住西安市長安區**號樓**室(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漢中市留壩縣**鎮**村**組**號)。

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10月31日被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經本院依法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碑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犯組織賣淫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鄭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鄭某某與張某甲、張某乙(均已另案提起公訴)爲謀取利益,預謀組織婦女進行有償性交易的賣淫活動,三人商定好各自的具體分工,及對賣淫組織的非法獲利按比例進行分成。

由被告人鄭某某安排、聚集賣淫婦女、招攬嫖客張某甲租賃酒店房間爲賣淫婦女提供性交易場所、並協助收取嫖客的嫖資;張某乙尋找相關人員,打點外圍關係,提供安全保障,防止該賣淫組織被公安機關查處。

2019年3月18日,張某甲在本市門外宏信花園2號樓2單元泰元酒店的17、18樓分別租賃1701、1702、1703等9間客房作爲賣淫的場所。

其又通過網絡招聘了張某丙(已另案提起公訴)到該賣淫場所,負責接送嫖客和望風

張某乙介紹李某某(已另案提起公訴)到該賣淫場,負責接送嫖客和望風,並通過網絡與張某甲、李某某聯繫,傳遞望風消息

被告人鄭某某招聘胡某某(已另案提起公訴)到該賣淫場,將胡某某拉進一名爲“南門”的聊天羣(經查:該羣內的成員主要爲在該場所進行性交易的賣淫婦女),讓其負責接待嫖客、帶賣淫婦女讓嫖客挑選;又通過網絡招聘了宋某某(已另案提起公訴),負責接送嫖客和望風。

其還設立一名爲“勞斯萊斯售後服務部”的羣,與張某甲、胡某某、宋某某、張某丙、李某某等人交流、傳遞賣淫活動相關圖片、信息

案發,被告人鄭某某與張某甲、張某乙、胡某某、宋某某、張某丙、李某某等人共組織安排、協助組織安排張某丁、閆某某、同某某、萬某某、趙某某、雷某某、郭某某等七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

2019年3月20日22時30分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長安路派出所民警在本市碑林區南門外宏信國際花園2號樓2單元17層,將正在進行賣淫活動的張某某、同某某、閆某某等3名賣淫婦女及李某甲、姜某某、李某乙等3名嫖娼人員抓獲,同時將張某甲、張某乙、胡某某、宋某某、張某丙、李某某等六人抓獲。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鄭某某主動到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長安路派出所的投案

經查:該賣淫組織通過上述賣淫活動非法獲利2.9萬餘元。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受案、立案材料;

2.抓獲經過;

3.指認筆錄照片

4.辨認筆錄及照片;

5.提取筆錄;

6.聊天記錄

7.同案犯供述

8.證人證言

9.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筆錄;

10.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鄭某某夥同他人共同預謀設立固定場,組織多名婦女進行賣淫活動,其行爲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