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多名失足女酒店內賣淫3300餘次 被一舉抓了

(原標題:淮安多名失足女酒店內賣淫3300餘次 被一舉抓了)

公訴機關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丹丹,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於棗莊市山亭區,漢族,初中文化,原淮安市淮安區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部技師承包人,住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淮安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國樑,江蘇凱仕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百來,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於徐州市銅山區,漢族,中專文化,原淮安市淮安區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戶籍地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住淮安市清江浦區。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轉爲取保候審,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淮安市淮安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偉,江蘇宗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仕傑,男,1991年7月13日出生於江蘇省漣水縣,漢族,初中文化,原安市淮安區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技師主管,住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因涉嫌犯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8年5月14日被江蘇省張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轉爲取保候審;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6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轉爲取保候審,2019年9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淮安市淮安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柯,江蘇曙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樑廣,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於江蘇省漣水縣,漢族,初中文化,原安市淮安區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技師主管,戶籍地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現住江蘇省淮安市經濟開發區。曾因毆打他人,於2009年9月6日被淮安市清河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人民幣600元。現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18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7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淮安市淮安區看守所。

辯護人羅來峰、單保林,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淮檢訴刑訴[2019]4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樑廣涉嫌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仕傑涉嫌犯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加友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審理期間,公訴機關以需要補充偵查爲由,向本院建議對該案延期審理,本院依法延期審理,並於2020年1月30日恢復審理,恢復審理後,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本院於2020年2月3日裁定中止審理,並於2020年9月21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賣淫

淮安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於淮安市淮安區星月潤晨小區,其經營範圍爲:住宿、餐飲、洗浴服務總經理爲被告人劉百來,洗浴部經理爲王長祥。2017年1月,被告人程丹丹和他人共同承包淮安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部技師管理工作;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程丹丹全面接手經營洗浴部技師管理工作;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劉百來代表淮安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人程丹丹簽訂淮安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部技師承包管理合同,約定將卓創國際酒店洗浴部門項目中擦背、修腳、足療、按摩項目承包給程丹丹經營和管理,約定項目價格五五分成。在被告人程丹丹承包經營期間,王長祥任洗浴部經理,被告人陳仕傑任五樓主管、被告人樑廣2018年4月後任四樓主管,陳仕傑和樑廣負責技師的日常管理。在經營期間,通過招聘、糾集女技師在酒店洗浴部四樓、五樓包間內以499元的價格從事賣淫活動。2018年4月中下旬,爲提高營業額,王長祥向劉百來建議將SPA套餐(口淫項目)價格由499元降低到399元,劉百來同意後,由王長祥、程丹丹、陳仕傑、樑廣等人開會將該套餐價格傳達實施。

2018年5月5日凌晨,公安機關對淮安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中心四樓、五樓包間進行檢查,查獲7名賣淫女向10名嫖客提供賣淫服務。當日公安機關查獲該浴室並扣押了技師工具箱記事本(賬本)等物證、書證。其中,黑色記事本記載了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5月1日多名技師提供499元、399元賣淫服務3300餘次。淮安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承包人獲取非法獲利人民幣150餘萬元。

二、容留、介紹賣淫

2018年5月12日,張家港市金港鎮尊享99會所經營人鮑翠喜聘用被告人陳仕傑爲營銷人員,以推銷、發佈招嫖信息等方式容留、介紹他人賣淫。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陳仕傑以分發小卡片的方式介紹並容留唐某某向高某、李某某向王某甲各賣淫一次。

爲證實所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上列被告人,並宣讀、出示了上列被告人在偵查機關所作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辨認和檢查筆錄以及物證、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樑廣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仕傑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樑廣共同組織賣淫,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仕傑、樑廣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仕傑一人犯兩罪,應當對其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程丹丹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百來、陳仕傑、樑廣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並罰金;對被告人陳仕傑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並處罰金,以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並處罰金,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對被告人樑廣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並處罰金。

被告人程丹丹對起訴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並自願認罪。

被告人程丹丹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程丹丹不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卓創酒店爲規避風險將技師部以合同的形式外包給程丹丹,但在實際經營中對技師部進行了管理,程丹丹沒有真正的自主經營管理承包權,其量刑應當低於酒店的經營者與管理者;2.被告人程丹丹具有自首、認罪認罰、主動退贓等情節,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劉百來辯稱其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其僅從卓創酒店領取基本工資,沒有參與對賣淫女的管理,認爲其行爲構成容留賣淫罪。

被告人劉百來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百來沒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從事賣淫的行爲,其不是酒店洗浴部的投資人,亦沒有獲取到組織賣淫的非法利益,其行爲不構成組織賣淫罪;2.劉百來同意SPA價格調整、減少場地使用費僅是商業行爲,不是對賣淫女的控制,不能認定爲組織賣淫行爲;3.如果以被告人劉百來同意SPA價格調整認定劉百來有組織賣淫行爲,認定其參與本案犯罪的時間應爲2018年4月中旬以後;4.認定被告人劉百來構成組織賣淫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劉百來構成容留賣淫罪,且其具有如實供述罪行、初犯等情節,建議對其宣告緩刑。

被告人陳仕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賣淫的主要事實不持異議並自願認罪,但提出控方的量刑建議過重;對容留、介紹賣淫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其僅上了一天班發了半天卡片即被抓獲,嫖客是直接和賣淫人員聯繫的,不是通過其介紹。

被告人陳仕傑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仕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自願認罪,建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樑廣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其不參與對五樓的直接管理,五樓的營業額和提成與其無關,認爲其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樑廣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樑廣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沒有犯罪劣跡,且其主觀惡性較小,參與犯罪的時間短、程度較低,沒有獲得任何非法利益,犯罪情節輕微,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賣淫事實

淮安卓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創酒店)位於淮安市淮安區星月潤晨小區,其經營範圍爲:住宿、餐飲、洗浴服務,總經理爲被告人劉百來,洗浴部經理爲王長祥(另案處理)。

2017年1月,被告人程丹丹和他人共同承包卓創酒店洗浴部技師管理工作;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程丹丹全面接手經營洗浴部技師管理工作。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劉百來代表卓創酒店(甲方)與被告人程丹丹(乙方)簽訂卓創酒店洗浴部技師承包管理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同意依據合同約定,將甲方投資經營的卓創酒店洗浴部門項目中擦背、修腳、足療、按摩項目承包給乙方經營和管理。乙方負責技師的管理、手法培訓與調配,負責技師的項目開發與對客服務;定期依據甲方要求對技師的手法進行調整。實行甲乙雙方項目價格分成的分配方式,分成比例爲甲方五成、乙方五成。

在被告人程丹丹承包經營卓創酒店洗浴部技師管理期間,王長祥任洗浴部經理,被告人陳仕傑任五樓技師主管,被告人樑廣自2018年4月起任四樓技師主管,由被告人陳仕傑和樑廣負責技師的日常管理。經營期間,卓創酒店洗浴部通過招聘、糾集女技師在酒店洗浴部四樓、五樓包間內從事賣淫活動。在此期間,酒店洗浴部爲賣淫人員提供食宿,並集中統一進行管理:統一爲賣淫人員提供工具箱和服裝、安排賣淫人員輪流提供服務、規定點鐘另外單獨計算不影響排鍾、規定上班需要考勤、不能上班需要請假、強調賣淫人員的服務態度和服務時間等。被告人陳仕傑、樑廣還負責服務的回訪與投訴。爲應對公安機關的檢查,嫖資由卓創酒店前臺收銀員統一收取,在收取嫖資時標註爲普通收費項目進行收取。卓創酒店和被告人程丹丹每半月結賬一次,之後再由程丹丹和賣淫人員按照約定分成,並由被告人程丹丹發放被告人陳仕傑和樑廣的工資。2018年4月中下旬,爲提高酒店洗浴部營業額,王長祥向被告人劉百來建議將SPA套餐(口淫項目)價格由499元降低到399元,劉百來同意後,由王長祥、程丹丹、陳仕傑、樑廣等人開會將該套餐價格傳達並實施。

2018年5月5日凌晨,公安機關對卓創酒店洗浴中心四樓和五樓包間進行檢查,現場查獲7名賣淫女向10名嫖客提供賣淫服務。當日,公安機關查獲該浴室並扣押了技師工具箱、黑色記事(記賬)本等物證,其中黑色記事本記載了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多名技師提供299元、399元、499元服務的明細單。根據上述賬本進行覈對和統計,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卓創酒店洗浴部賣淫人員累計以499元(2018年4月下旬前)或者399元(2018年4月下旬起)的價格,以“口淫”的方式,提供賣淫服務3267次,涉及上述499元和399元消費項目的金額共計人民幣1596333元。

案發後,被告人劉百來、陳仕傑、樑廣被抓獲歸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案件事實;被告人程丹丹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被告人程丹丹歸案後,向本區公安機關退出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元;卓創酒店向本區公安機關退出人民幣30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被告人、同案關係人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

1.被告人程丹丹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底的時候,其在一個微信羣裡認識一名姓劉的男子,該男子發佈了卓創酒店招聘技師人員的廣告,對方向其提出要合夥承包卓創國際酒店洗浴中心技師這塊,其就和姓劉的男子一起到酒店查看然後決定一起承包卓創酒店洗浴中心技師,承包事宜是姓劉的和酒店溝通後籤的協議,之後其就和姓劉的一起開始籌備招聘人員,在開業之前商談了技師服務SPA項目價格,定好SPA分爲兩個項目,一個是299元(手淫),一個是399元(胸推和手淫)。2017年1月18日,卓創酒店開業,其和姓劉的開始經營酒店洗浴中心技師服務,其二人招聘的技師分爲兩類,一類是專門負責SPA服務項目的技師,一類是正規的足療、按摩技師。洗浴中心開業的時候,洗浴中心負責運營部的是陳仕傑,五樓包間沒有主管。後來在洗浴中心營業三四個月的時候,越來越多的客人要求口淫服務,有的技師就開始做這個項目,爲了增加營業收入其和姓劉的也就默認了口淫項目,後來就把SPA項目增加了一個499元的項目,這個項目是口淫,一直到2017年9、10月份,其因爲姓劉的性格不合產生矛盾,姓劉的離開,其就一個人負責技師部工作。2018年1月,其找到卓創國際酒店總經理劉百來,通過商談其自己與酒店簽訂了一份技師承包協議,商談好技師總收入其和酒店五五分成,之後自己還是繼續負責酒店的洗浴中心技師服務這塊工作。2017年7月,王長祥開始擔任洗浴中心經理,也是這段時間,姓劉的把運營部的陳仕傑調到技師部擔任技師主觀,負責管理技師。2018年3月底,其把原來洗浴中心運營部的樑廣喊回來擔任技師主管,樑廣又介紹了一個叫王瑞的朋友擔任技師部主觀,這樣技師部就有是三個主管,三個主管之間沒有具體的分工,輪流負責管理五樓SPA技師,王瑞後來沒做幾天就辭職了,技師部就只剩陳仕傑和樑廣兩個主管,一直經營到2018年5月4日夜裡到5月5日凌晨的時候,公安機關民警到洗浴中心檢查,現場查獲了賣淫嫖娼行爲。SPA價格是姓劉的根據周邊洗浴場所的行情制定的,之後沒怎麼變動,直至2018年4月份,SPA項目降價是王長祥通知其和技師主管的。技師昨晚SPA項目後都是分開幾個小單子給前臺打,是酒店做系統的時候這樣做的,也是爲了規避公安檢查風險。技師部一開始又四五個技師,知道2017年4、5月份的時候有八九個人,每天正常上班的SPA技師有八個人,每個人有不同的編號。因爲其技師這塊是其承包的,技師部的主管和技師都是其負責的,技師收入這塊其和酒店單獨結賬,技師和主管的工資都是由其發放的,主管是按月發放固定工資,技師是半個月發放一次,按照服務提成拿工資,做一個項目和技師四六分成,299項目技師提成120元,399的項目提成160元,其發工資正常都是現金結賬。其有對技師每日服務進行記賬,正常是由主管每日記賬,記事本最上面是日期,下面就是299,100,點鐘,再下一行就是技師編號,然後對應在299,100,點鐘下面記數量,對應每個技師做了多少數量。技師部有對SPA技師進行培訓,技師的統一服裝和同意工具箱是其提議的,也是其負責購買的;其僅是偶爾召集主管和技師開會,跟他們交待以下服務態度、儀容儀表等問題,大部分時間其都是讓主管管理技師,其主要負責記賬和發放工資,以及購買技師用品。其承包卓創酒店洗浴部技師期間,一共大概獲利十八九萬元,具體的說不清楚。其在卓創洗浴中心用的名字是程語。

2.被告人劉百來供述與辯解證明:卓創酒店分爲三個部門,分別爲客房部、洗浴部、餐飲部。洗浴部一共二至五樓四層,其中四樓和五樓是做按摩的包間。2016年年底其應聘到卓創酒店做客房經理,2017年7月,卓創酒店招聘了一個姓王的經理負責洗浴這塊的管理,2017年8月酒店籌建餐飲部,開業之後餐飲部也歸其管理。從2017年7月份開始,其是公司總經理,酒店各方面事情都由其負責協調處理。5月4日夜裡酒店餐飲部門營業結束其就下班回家了,5日早上四點多鐘,公司保安打電話告訴其洗浴部門被查,其到酒店之後瞭解到因爲賣淫嫖娼行爲被公安機關查獲。養生SPA分299元和399元兩種,都屬於中項按摩,除了正常的按摩外,299元的有手淫,399元的給客人口淫,項目具體由各部門自己定然後向其彙報。之前其知道洗浴部門有中項按摩的服務,具體其沒有去了解,到2018年4月中下旬的時候,洗浴部經理王長祥找到其,提議把499元的SPA項目改爲399元,其當時告訴王長祥只要把營業收入做起來就可以了,具體怎麼操作其不去問。技師部是程雨負責的,她是承包人,2017年下半年其代表公司與程雨簽了合同,約定技師的盈利由公司和程雨五五分成,程雨拿到一半之後與手底下的技師怎麼分成其不清楚。技師是樑廣負責管理的,程雨是承包技師的,這二人都不屬於公司的編制,和公司屬於合作關係。其清楚洗浴部門有賣淫行爲,因爲每個部門都有業績的任務,正常情況下洗浴部門一年的營業額任務是八百多萬元到一千萬元,只做正常的洗浴足療按摩服務,任務很難完成,所以其看到洗浴部門有七十多萬元的月營業額,其也就知道他們給客人進行了賣淫的服務。

被告人劉百來的辨認筆錄內容爲:其辨認出程丹丹就是卓創國際酒店洗浴部技師承包人“程雨”;並辨認出酒店經營人倪某和洗浴部經理王長祥。

3.被告人陳仕傑供述與辯解證明:其於2017年2月底到卓創酒店做服務員,之後被提拔爲運營部主管,負責全部服務員和運營;做了三個月運營主管之後,大概在2017年7、8月份其到四樓技師部做主管,負責四樓技師工作。一週後,程雨就將其安排到五樓做主管,負責技師日常管理工作直至被公安機關查獲。酒店洗浴部一共二、三、四、五樓四層,四樓和五樓是包間和技師休息室,五樓主要做養生SPA套餐,分299元和399元兩種,這兩個都屬於中項按摩,除了正常的按摩之外,299元的還給客人“打飛機”,399元的還給客人“口淫”。卓創酒店的總經理是劉百來,負責酒店總管理,洗浴部部門經理是王長祥,負責洗浴部的日常管理,技師經理是程雨(程丹丹),技師主管有自己、樑廣和王瑞,其到技師部做主管後工資是由程雨發放。洗浴部大約有十一二個SPA技師,程雨會在自己的休息室給技師培訓,還和王長祥一起給技師制定了規章制度、獎勵制度之類的規定。

被告人陳仕傑的辨認筆錄內容爲:其辨認出程丹丹就是卓創國際酒店洗浴部技師承包人,辨認出酒店洗浴部經理王長祥和總經理劉百來,還辨認出洗浴部四樓主管樑廣。

4.被告人樑廣供述與辯解證明:2017年8月其就到卓創酒店洗浴部工作的,2017年12月其母親生病住院其就請假離開,知道2018年4月其又回到酒店洗浴部上班的。其一開始到酒店上班的時候,負責洗浴部二樓、三樓的日常運營,包括顧客回訪等工作。到18年4月份回到酒店工作的時候,技師部承包人程雨讓其接替王瑞負責洗浴部四樓主管,和陳仕傑對班倒負責技師管理、負責處理洗浴部,直接聽從程雨的管理,也聽從王長祥的經營管理。其知道五樓SPA提供口淫、手淫等賣淫服務,其會在三樓吧檯或樓梯口接待客人時,詢問客人是否需要包間服務,告訴客人五樓是SPA,具體價格和技師談,客人若需要其便通過對講機告訴五樓服務員迎接。其被抓前十天王長祥召集洗浴部開會將原來499元的SPA套餐價格降到399元;一開始王長祥跟其談過工資待遇,後程雨也和其談過工資,但其回來上班後還沒有領取工資。

被告人樑廣的辨認筆錄內容爲:其辨認出程丹丹就是卓創國際酒店洗浴部技師承包人“程宇”,辨認出酒店洗浴部經理王長祥和總經理劉百來,還辨認出洗浴部五樓主管陳仕傑。

5.同案關係人王長祥供述與辯解證明:其爲卓創國際酒店洗浴部經理,負責洗浴部整體運營管理,上面是劉百來總經理,下面是樑廣、程雨、陳仕傑還有王瑞四個主管,樑廣是管理四樓足療技師的,程雨和陳仕傑是一起管理五樓養生SPA的,就是管理五樓的按摩技師的,王瑞之前是管足療的,後梁廣就替了王瑞的位置。四、五樓最低消費是下午139元、晚上是169元,還有299元、399元的SPA消費。299元是推油打飛機幫客人手淫,399元包括口淫,其到卓創任洗浴部經理的時候就是這樣的價格。爲提高營業額其在2018年4月下旬,其向酒店總經理劉百來彙報將SPA套餐價格由499元降低到399元,在獲得劉百來同意後,其就召集洗浴部主管等人開會,宣佈從4月24日起開始將499元的SPA價格降到399元,讓幾個人按照執行並傳達給技師。做SPA項目的單子是3月份的時候其決定將單子予以分單,分開打成幾張消費單子,都是立的其他的小項目名義,不是以SPA的名義。酒店與程雨五五分成,程雨拿到一半之後與手底下的技師結算,具體技師分成是由程雨決定,其沒有分成,從酒店拿固定工資。賣淫人員是樑廣和陳仕傑發招聘信息後來酒店應聘,後由樑廣、陳仕傑、程雨他們負責面試,其和主管開會要求技師統一着裝,後來技師部統一購買了服裝,還有技師使用的小箱子也是技師部人統一購買的,給客人服務用的物品也是技師部提供的。

同案關係人王長祥的辨認筆錄內容爲:其辨認出程丹丹就是卓創國際酒店洗浴部技師承包人“程語”,辨認出酒店總經理劉百來,還辨認出洗浴部四樓主管樑廣和五樓主管陳仕傑。

(二)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證人潘某(賣淫女,編號爲“87號”)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在卓創國際大酒店賣淫被公安機關抓獲,共向三個男客人進行賣淫,當天做的都是399元的項目。其是看到陳仕傑發佈的廣告之後,並和陳仕傑約好後到卓創酒店應聘、面試的,陳仕傑告訴其在卓創做SPA就是299元和399元兩個項目,分成也是陳仕傑和其談的,完成16個點鐘任務,299元提120元,399元提180元,完不成點鐘任務299元提110元,399元提170元。平時由一個姓樑的主管和陳仕傑主管負責技師,技師服務用的箱子是從陳仕傑辦公室領的,服務用的物品就在陳仕傑和樑主管他們的辦公室裡面,可以隨意去領,陳仕傑和樑廣知道技師賣淫行爲,結賬是分成的,酒店安排服務員通知技師去服務。

2.證人張某甲(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8點半左右,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後到三樓休息,經三樓吧檯附近的時候有服務生問其要不要包間,其就同意了,之後其被帶至四樓走廊盡頭的一個包間,在該包間內進行嫖娼活動,做的是399元的項目,結賬之後被警察抓到。

3.證人張某乙(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點多鐘,其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後到三樓休息大廳休時息,經樓道口的男服務員介紹其到包間按摩,後來在包間被進行嫖娼活動,結賬嫖資是399元,之後在小區門前被抓獲。

4.證人薛某(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點多鐘,其和朋友一起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當晚手牌號是8621,後其到四樓812包間進行嫖娼活動,選的是399元的套餐,之後在吧檯準備結賬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5.證人覃某(賣淫女)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1點多鐘,在四樓810包間,其向一名男浴客賣淫的,做的套餐價格都是酒店定的,當晚是做的399元套餐,管理的王經理應該知道技師賣淫的事,其剛去的時候,王經理向其講了套餐和分成的情況。

6.證人李某甲(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點多鐘,其和幾個朋友三人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後到四樓的包間內進行嫖娼活動,選擇的是398元套餐,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當晚服務技師是92號。四樓樓道口的服務員給其安排的包間和技師,服務應當知道賣淫嫖娼的事。

7.證人侍某(賣淫女,編號爲“81號”)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夜裡十一點左右,其在卓創國際大酒店賣淫被公安機關抓獲,嫖資398元。賣淫收入統一由二樓的吧檯結賬,半個月給技師結一次賬,分成技師拿35%,酒店拿65%。

8.證人李某(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點多鐘,其和朋友三人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5日凌晨在四樓8809包間進行嫖娼活動,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當晚手牌號是8929。

9.證人李某乙(賣淫女,編號爲“80號”)證言證明:2018年5月5日零點50分左右,其在卓創國際大酒店賣淫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是看到酒店門口招聘信息後,於2018年4月20日左右到卓創上班的,是王經理和主管負責面試的,平時負責管理的人員有樑主管、陳主管和王經理,箱子等物品都是酒店提供的,就陳主管和樑主管他們的辦公室裡面,在技師房對面,他們倆肯定知道賣淫嫖娼的事。

10.證人杜某(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點多鐘,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當晚手牌號是8601,12點鐘前後在四樓803包間進行嫖娼活動,後在手淫臺結賬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結賬時打的單子是399元,包間和技師都是一個男服務員安排的,賣淫技師是80號。

11.證人孫某甲(賣淫女,編號爲“66號”)證言證明:2018年5月5日十二點鐘左右,其在卓創國際大酒店506包間賣淫被抓獲。酒店負責管理技師的有兩個人,一個是樑主管,一個是陳經理,此外還有一個大主管,也就是媽咪,技師實際上就是她帶的,叫程經理,他們上面還有一個王長祥經理。樑主管是負責夜班的技師管理,陳經理是負責白班的技師管理,程經理就是負責小姐的招聘和培訓。

證人孫某甲辨認筆錄內容爲:其辨認出程丹丹是卓創洗浴會所媽咪程經理,樑廣是卓創酒店五樓主管樑經理,王長祥是酒店洗浴部經理,陳仕傑是五樓主管陳經理。

12.證人朱某(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2點多鐘,喝完酒回到卓創酒店房間,按照本子留的按摩服務電話,聯繫後到樓下506包間進行嫖娼,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服務技師是66號,當晚的服務價格是399元。

13.證人劉某(賣淫女,編號爲“97號”)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在卓創國際大酒店四樓、五樓一個包間裡,向兩個男浴客賣淫。是程宇聯繫讓其到卓創的,並教其按摩手法,程宇是技師管理人員並負責按摩培訓,洗浴中心是王長祥承包的,平時管理五樓。四樓是姓樑的管理的,還有一個陳經理。中項的客源是王長祥介紹的,樑主管也會介紹客人。

證人劉某辨認筆錄內容爲:其辨認出程丹丹是卓創洗浴中心技師承包人。

14.證人苗某(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1點多鐘,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零點鐘前後在五樓8501包間進行嫖娼活動,後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當晚手牌號是8909。包間和技師都是一個男服務員安排的,服務應當知道賣淫嫖娼的事。

15.證人王某甲某(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點多鐘,其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5日凌晨在四樓包間進行嫖娼活動,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當晚手牌號是8915,服務技師是97號。四樓樓道口的服務員給其安排的包間和技師,服務應當知道賣淫嫖娼的事。

16.證人繆某(賣淫女,編號爲“86號”)證言證明:2018年5月5日其在卓創國際大酒店賣淫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接的單子299元能分成120元,399元分成170元。平時一個樑主管負責管理技師,還有一個王經理負責整體業務。

17.證人李某丙(嫖客)證言證明:2018年5月4日晚上10點左右,其到卓創國際大酒店浴室洗澡,當晚手牌號是8805,後在四樓包間進行嫖娼活動,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包間和技師都是一個男服務員安排的,價格399元,服務員應當知道賣淫嫖娼的事。

18.證人盛某(收銀員)證言證明:其在卓創國際酒店二樓吧檯做收銀,聽同事卓創酒店講有賣淫嫖娼的事,具體做的項目不清楚,就知道程雨(音)是負責管理技師的,王長祥是洗浴部總經理。程雨、王長祥、樑廣是管理層面的,應當清楚酒店裡賣淫嫖娼的事。

19.證人周某(賣淫女,編號爲“23號”)證言證明:其在卓創國際大酒店做按摩技師,從事賣淫活動,被公安機關抓獲。其是2018年4月底到卓創應聘按摩技師的,當時是程雨負責面試的,平時主要是主管陳仕傑負責管理,程雨有時候也管,還有一個王經理。

20.證人倪某(卓創國際酒店股東)證言證明:卓創酒店是卓創置業公司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邱某,股東是其和楊昆,其二人沒有精力過問酒店的事情,酒店是2017年1月18日開始營業的,因爲股東對酒店運營不懂行,就招聘了職業經理人劉百來全權負責運行管理,劉百來很少向其彙報工作,想不起來劉百來是否向其彙報過酒店裡不適合“敲大背”的事情,其曾經簽過一份酒店的營收任務和獎勵方案,但記不清楚什麼內容了,其一直不知道酒店存在賣淫嫖娼活動,直至被公安機關查處之後才聽說。

21.證人邱某(卓創國際酒店法定代表人)證言證明:卓創酒店賣淫嫖娼的事是2018年5月5日被查後才知道的,平時其從酒店領工資。酒店是2017年1月份開始營業,分爲客房部、洗浴部、餐飲部,客房部是六樓到十三樓、洗浴部是二樓至五樓、餐飲部是酒店大門西邊一樓至二樓。酒店經理是劉百來、洗浴部經理姓王,具體名字不知道,是劉百來招聘來的,酒店日常是交由酒店總經理劉百來管理的,洗浴部技師這塊是承包給一個叫程雨的女子,卓創具體有什麼樣的按摩套餐其不知道,酒店只是掛在卓創置業有限公司下面的,其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法人代表。技師承包人程雨,洗浴部四樓主管樑廣、五樓主管陳仕傑。

證人邱某辨認筆錄內容爲:其辨認出劉百來是卓創國際酒店總經理,王長祥是酒店洗浴部經理,程丹丹是酒店洗浴部技師承包人“程雨”。

22.證人王某乙(服務員)證言證明:其在卓創酒店四樓做服務員,只知道洗浴部經營人是王長祥,負責管理,不是最大的老闆。四樓的服務員負責把客人帶到包間裡面,給客人倒水,問客人做足療還是SPA按摩。四樓既有足療也有按摩,如果客人要做SPA,其就用對講機呼叫五樓技師,告訴對方包間號。陳仕傑告訴過其按摩的具體項目,其就知道五樓技師是向客人賣淫的,五樓技師平時由王長祥、程雨、陳仕傑管理的。

23.證人嵇某(服務員)證言證明:其在卓創國際酒店三樓做服務員,負責給客人送茶水、飲料、香菸等,四樓服務員是王某乙,五樓服務員是孫某乙,四樓、五樓服務員負責推銷茶水並把客人帶到包間。其在三樓吧檯工作,對樓事情不太清楚,只知道四、五樓有做SPA服務。

24.證人孫某乙(服務員)證言證明:其在卓創國際酒店五樓做服務員,負責端茶倒水、把從四樓上來的客人帶到五樓的單間裡,問客人有沒有熟悉的技師然後負責叫技師。之後技師就按照陳仕傑主管的安排的班輪流到包間服務。其知道酒店裡有賣淫嫖娼現象。

25.證人王某丙(收銀員)證言證明:其在卓創國際酒店二樓洗浴部做收銀員,卓創酒店按摩正常是168元和199元,如果客人消費299元和399元的話,就是做的SPA,應該就是賣淫嫖娼了,但其不知道做的具體是什麼項目。其原來在工作羣裡看到過王長祥經理髮過一條消息,說是以後299元的單子分開來,打一個130中醫推拿和一個169元全身護理,不要單獨打一個299元,如果加鐘的,原來的加鍾100元名稱改爲面部護理100元,客人若有疑問和客人解釋一下,費用是一樣,只是名稱換了,分開錄而已,酒店這樣應該是怕賣淫嫖娼被查才特意要求這麼寫的。洗浴部經理是王長祥,負責洗浴部大小事情,他上面的領導是劉百來,管女技師的主管有陳仕傑、樑廣、程雨等。

26.證人張某丙(賣淫女,編號爲“98號”)證言證明:其在卓創國際酒店做SPA按摩技師,2018年4月29日,到卓創五樓找陳仕傑應聘按摩技師,陳仕傑介紹做SPA服務項目有299元和399元,陳仕傑是主管,還有一個王經理。

27.證人葉某(卓創酒店會計)證言證明:其是2017年8月份上班的,當時卓創酒店洗浴中心技師部已經外包出去了。酒店半個月與洗浴中心技師部結一次賬,後來一個星期就會結一次賬。印象中洗浴中心技師部每個月的收入60萬左右,其是按照酒店跟技師部籤的合同五五分成做賬,返還給技師部的,這個錢是發現金給程丹丹的,每次其是按照前臺系統打的明細,由程丹丹和劉百來簽字後,做賬發放。

28.證人範某(卓創置業有限公司營銷經理)證言證明:其主要負責卓創置業有限公司銷售房產方面的工作,代爲聯絡卓創酒店與總公司之間的一些事情。其對酒店方面其不專業,印象中劉百來沒有和其講過洗浴中心的一些具體事情,其經常拿一些文件給邱總簽字,記不得有沒有把一份酒店的營收任務及獎勵方案拿給倪某簽字。倪某平時在公司是負責工程方面的事,是卓創置業公司的股東之一,平時都在外面忙大的項目,根本沒有精力參與酒店管理,酒店管理就是劉百來在做。

(三)其他證據

1、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和卓創酒店洗浴部技師承包管理合同證明:劉百來代表酒店名義和程丹丹簽訂了技師承包管理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甲方(卓創酒店)將其投資經營場的酒店洗浴部門項目中擦背、修腳、足療、按摩項目交給由乙方(程丹丹)經營和管理;乙方負責技師的管理,技師項目的開發與對客服務,並定期依據甲方要求對技師收發進行調整……合作分配方式:實行甲乙雙方項目價格分成的分配方式,分成比例爲甲方五成、乙方五成(5:5)……結算方式:每15天作爲一個結算週期,由乙方對其員工進行分配……乙方人員在甲方店內工作期間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如有違紀行爲,甲方授權給總經理對違紀人員按照管理規定進行處罰……按摩實際人數不得低於20人,擦背不得低於2人,修腳不得低於2人,依據經營情況調整技師人數……乙方人員在甲方店內工作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跑單,漏單行爲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有乙方相關人員承擔……甲方有權處理乙方在店裡的一切事務等。

2、檢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2018年5月5日凌晨,本區公安機關接匿名舉報稱卓創酒店洗浴中心有賣淫嫖娼活動,便組織民警對該酒店洗浴中心進行突擊檢查,查獲有關賣淫、嫖娼人員,在五樓技師房查獲技師工具箱十五個,在五樓辦公室發現記事本(記載相關賬目)和相關文件,民警傳喚涉嫌賣淫、嫖娼的人員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對現場的物品進行了扣押。

3.扣押物品照片以及公安機關扣押的2018年工資標準和提成方案、洗浴管理條例、技師部2018年工作計劃、手寫服務套餐及服務細節、服務回訪信息簿、2018年卓創國際酒店營收任務及獎勵方案、浴場工資表、2017年營業彙總明細、酒店營業品類彙總表、技師工作服務登記表等書證證明:卓創酒店爲洗浴部制定了全年營收1350萬元的任務和相關獎勵方案,技師部製作了相關工作計劃;技師部制定了洗浴管理條例等規定,對技師的考勤、上下鍾時間、服務態度和服務時間等均有具體的要求,還會由樑廣等人對客人進行回訪;2017年,洗浴部營業總額爲1050萬餘元。

4.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和繳款收據證明:案發後,卓創酒店法定代表人邱某向公安機關退出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程丹丹向公安機關退出人民幣12萬元。

5.違法犯罪查詢情況說明證明:經查詢公安部雲搜索、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庫、江蘇省公安綜合管理服務工作平臺,均未發現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有違法犯罪記錄情況。

6.辦案民警出的情況說明證明:2018年5月5日淮安公安分局民警對位於淮安區翔宇大道北側的卓創國際酒店洗浴中心檢查時,發現該洗浴中心存在數起賣淫嫖娼活動,公安機關於2018年5月5日立王長祥、樑廣等人介紹容留賣淫案偵查,並在查辦卓創國際酒店洗浴中心存在數起賣淫嫖娼行政案件過程中,對傳喚到案的賣淫女孫及嫖客進行了刑事案件證人詢問筆錄。

7.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的嫖客、賣淫女進行行政處罰。

7.發破案經過說明證明:2018年5月5日凌晨,淮安區公安局組織派出所民警對淮安卓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中心進行日常檢查,後在該洗浴中心五樓、四樓包間查獲孫某甲、覃某、李某等人在該洗浴中心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該洗浴中心經理王長祥和主管樑廣存在介紹賣淫嫌疑,遂立案偵查,當日王長祥、樑廣被傳喚到案,5月6日,該酒店總經理劉百來被傳喚到案。

8.抓獲經過:2018年5月5日凌晨,淮安區公安局組織派出所民警對淮安卓創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洗浴中心進行日常檢查,後在該洗浴中心五樓、四樓包間查獲7名賣淫女(孫某甲、覃某、李某甲、劉某等人)向浴客10人(朱某、李某乙、杜某、王某甲某、苗某、薛某等人)在該洗浴中心包間事先談好299元或399元的SPA套餐價格以“手淫”、“口淫”的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該洗浴中心經理王長祥和主管樑廣涉嫌介紹、容留賣淫,民警現場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王長祥、樑廣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審查犯罪嫌疑人王長祥、樑廣兩人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次日,淮安公安分局對犯罪嫌疑人王長祥、樑廣刑事拘留。

9.抓獲經過和歸案經過說明證明:2018年5月5日,班民警現場口頭傳喚王長祥和被告人樑廣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二人歸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5月6日,被告人劉百來被傳喚到案,歸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2018年6月29日,陳仕傑被上海市閔行區吳涇派出所民警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程丹丹於2018年8月21日至本區公安機關投案。

10.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被告人樑廣曾因毆打他人,於2009年9月6日被淮安市清河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人民幣600元。

上列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人陳仕傑容留、介紹賣淫事實

2018年5月12日,張家港市金港鎮“尊享99會所”經營人鮑翠喜(已判刑)聘用被告人陳仕傑爲營銷人員,通過發佈招嫖信息等方式,容留、介紹他人賣淫。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陳仕傑以分發小卡片的方式,介紹並容留唐某某、李某某在上述會所內分別向高某、王某甲各賣淫一次。

被告人陳仕傑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案件事實。

上列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告人陳仕傑供述與辯解,同案犯鮑翠喜、薛紹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唐某某、高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附照片),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2018)蘇0582號刑事判決書,張家港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說明和移送案件通知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樑廣以招募、糾集等手段,集中統一管理賣淫女併爲之編號,規定嫖資收取標準、記賬方式及約定嫖資分成等,組織多名賣淫女賣淫,併爲應對公安機關檢查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形成了一個以洗浴休閒爲掩護的賣淫組織,其行爲均構成組織賣淫罪。其中,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參與期間,該組織非法獲利超過人民幣100萬元,依法應認定該三被告人犯罪情節嚴重。被告人陳仕傑還與他人共同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樑廣共同實施組織賣淫行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仕傑與他人共同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爲,亦系共同犯罪。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仕傑、樑廣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容留、介紹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仕傑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仕傑一人犯組織賣淫和容留、介紹賣淫兩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劉百來作爲酒店的主要負責人,犯組織賣淫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百來、陳仕傑、樑廣歸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丹丹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涉案酒店已退出部分違法所得,可以對本案被告人相應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程丹丹退出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2萬元,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其具有的上述從寬量刑情節,本院決定依法對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陳仕傑、樑廣予以減輕處罰。

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評判如下:

1、關於被告人劉百來、樑廣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的問題。經查,被告人劉百來被卓創酒店聘用爲公司總經理,負責卓創酒店的具體事務,是涉案酒店的主要負責人,應對其明知的酒店內的賣淫行爲承擔責任。酒店洗浴部技師管理工作雖已交給被告人程丹丹具體負責,但被告人劉百來仍對酒店洗浴部進行綜合管理,洗浴部的價格調整也需要向其彙報。被告人樑廣經程丹丹聘用負責技師管理,實施具體的管理行爲,也應對其參與期間的賣淫行爲承擔責任。從被告人劉百來、樑廣與賣淫人員的關係上來看,其二人均是賣淫女人員的管理者,與賣淫人員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此外,被告人程丹丹等人通過發佈招聘信息,接待應聘的賣淫人員,並與王長祥、陳仕傑、樑廣共同集中管理賣淫人員,爲賣淫人員提供工具箱和統一服裝等,要求統一收取嫖資,並約定嫖資分成,組織安排實施賣淫,並由程丹丹與會所結算後向賣淫人員發放嫖資。因此,幾被告人共同實施了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三人以上的賣淫女實施賣淫行爲,符合組織賣淫罪的行爲特徵,對其行爲均應以組織賣淫定罪處罰,被告人劉百來、樑廣與程丹丹等人系共同犯罪,均構成組織賣淫罪。綜上,被告人劉百來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樑廣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關於被告人程丹丹的辯護人提出程丹丹的作用、地位問題。本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程丹丹作爲涉案卓創酒店技師部的承包經營人,雖在一些方面受酒店的管理,酒店也爲其制定了相應的營收任務,但被告人程丹丹負責賣淫人員的具體管理,如對賣淫人員進行培訓、規定服務的細節、購買統一的工具箱和服裝等,直接管理、支配賣淫人員,是本案賣淫活動的直接組織者和管理者,在本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組織賣淫罪的主犯,本院查無證據證明其作用低於酒店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因此,辯護人的該點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3.對於被告人陳仕傑就容留、介紹賣淫部分提出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陳仕傑經他人聘用,發佈招嫖信息,公安機關抓獲的嫖客是在陳仕傑發放小卡片後與賣淫人員聯繫到涉案會所嫖娼,陳仕傑與他人共同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因此,被告人陳仕傑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4.對於各辯護人就量刑提出的具體辯護意見,本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參與期間,賣淫活動收入超過人民幣100萬元,依法應當認定該三名被告人組織賣淫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樑廣參與組織賣淫時間較短,不能認定其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處五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地位、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節,本院決定分別對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陳仕傑、樑廣減輕處罰,但因被告人劉百來犯罪情節嚴重,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依法不應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樑廣具有違法劣跡,不宜對其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因此,辯護人就量刑提出的辯護意見僅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採納。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丹丹、劉百來、陳仕傑、樑廣犯組織賣淫罪和被告人陳仕傑犯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丹丹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9年9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百來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陳仕傑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樑廣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高勇

人民陪審員楊容容

人民陪審員盧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晴文

書記員王歡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者是否設置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者人數多少、規模大小,不影響組織賣淫行爲的認定。

第二條組織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人以上;

(二)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的人累計達五人以上的。

(三)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四)非法獲利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三條犯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應當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被告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對犯組織、強迫賣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