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合肥多名賣淫女藏身小區,一次150至200元

(原標題:抓!合肥多名賣淫女藏身小區,一次150至200元)

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發佈一則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1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於巢湖市看守所,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濤,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安徽省巢湖市人。曾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17年5月15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兩年,緩刑考驗期爲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1月1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巢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羅某豔,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營貴州省赫章縣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無爲縣,住蕪湖市無爲縣。因涉嫌犯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1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經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並羈押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審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李某興(已判決)租用巢湖市洗耳池小區2棟4單元***室,多次容留張某邱某等人賣淫。張某輝邱某利賣淫一次收取150元至200元,李某業抽取50元至60元。期間,被告人李某、李某濤、羅某豔等人爲李某興容留賣淫提供站崗、放哨服務,被告人李某從中牟利600餘元。

2020年1月8日、9日、11日,被告人李某、羅某豔、李某濤分別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後,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本院認爲: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李某濤、羅某豔夥同他人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爲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容留賣淫罪,均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濤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撤銷前罪的(2017)皖0181刑初79號刑事判決的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三、被告人羅某豔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四、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六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