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小姐”按摩店賣淫,多名男女被抓

(原標題重慶小姐”按摩店賣淫,多名男女被抓)

被告人胡某甲,綽號“**”,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31197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重慶市雙橋區人,無業,住重慶市榮昌區**小區**單元**-**。2014年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榮昌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8月21日被榮昌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9年8月24日被榮昌區公安局監視居住,2020年2月24日被解除監視居住。

被告人胡某乙,綽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31197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重慶市榮昌區人,住重慶市榮昌區**街**號**幢**單元**-**。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8月21日被榮昌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9年8月24日被榮昌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榮昌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實不清於2020年6月8日退回榮昌區公安局補充偵查,榮昌區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後於2020年7月7日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案因案情複雜於2020年5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胡某甲和胡某乙共謀後,共同租賃了榮昌區**鎮**路**幢**號門面和**號房屋,並利用該門面開設了一家“**保健按摩店”。隨後,胡某甲和胡某乙二人容留小姐熊某某、陳某某等人在租賃房賣淫並收取30至60元不等的賣淫提成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9年8月12日,熊某某在**保健按摩店內,和前來嫖娼的胥某某談好200元的價格後,二人在租賃房內發生了賣淫嫖娼關係

2019年8月14日,陳某某在**保健按摩店內,先後和前來嫖娼的先某某、曾某某、吳某某三人談好150元的價格後,分別與三位嫖客在租賃房內發生了賣淫嫖娼關係。

截止案發,胡某甲和胡某乙共收取賣淫提成費43460元,二人將所得提成費予以平分

2019年8月20日14時許,民警在榮昌區高速路道口將胡某甲抓獲;次日,民警在榮昌區尚書街將胡某乙抓獲。二人到案後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房產證明覆印件、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書證

2證人熊某某、陳某某、胥某某、曾某某、先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二人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手機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胡某甲和胡某乙二人違反社會管理秩序,提供場所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二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4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