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明知自己得艾滋 3年來還不停賣淫

(原標題重慶女子明知自己得艾滋 3年來還不停賣淫)

被告人汪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2021976********,漢族,初中文化,失足婦女,住重慶市忠縣**鎮**村**組**號。2020年8月6日,因賣淫、吸毒被合併執行治安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傳播性病罪,於2020年8月10日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經本院批准,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傳播性病罪,於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汪某某開始賣淫。2017年6月13日,汪某某在重慶市新橋醫院確診患有艾滋病,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依舊不停止賣淫活動。至2020年8月6日,汪某某在其租住的重慶市江北區**村**號**內賣淫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

汪某某在公安機關審查其賣淫活動的過程中主動交代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事實,系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微信轉賬記錄行政處罰決定書、HIV抗體確認檢測報告書證

2.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汪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汪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某在被公安機關審查賣淫活動違法活動的過程中,主動交代了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事實,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汪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