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女子在疫情高峰時期 組織多人賣淫

(原標題:重慶女子疫情高峰時期 組織多人賣淫)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於湖南省衡陽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11981********,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縣**鎮**村**組。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辯護人麥穎雯廣東東方大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丁,女,1975年**月**日出生於重慶市合川區,居民身份證號碼:510226197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合川區**鎮**村**組**號。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辯護人:容忠偉,廣東圭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彭某某,綽號“**”,男,1966年**月**日出生於湖南省漢壽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32423196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漢壽縣**鎮**村**站**組。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辯護人:李小鈿,國信信揚(江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於廣東省江門市,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011976********,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街**幢之**房。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羅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於四川省宜賓縣,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271975********,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區**鎮**鄉**村**組。 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2020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沅峰,廣東領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秦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於重慶市,居民身份證號碼:5112221982********,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所在地:重慶慶忠縣**鎮**村**村**組。 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辯護人:李剛,廣東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於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522251987********,壯族,文化程度高中,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鎮**村民委**村**區**隊**號。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廖某甲、陳某甲、彭某某、羅某某、張某甲、秦某某、黃某甲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陳某甲、彭某某、張某甲、羅某某、秦某某、黃某甲均爲江門市蓬江區**大道**酒店**水療會所(又名:**館)的職員,利用掌握賣淫女王某某、蔣某某、鄭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電話、微信號等聯繫方式,聯繫嫖客約定嫖娼價錢後,介紹並安排賣淫女到江門市蓬江區的**大酒店、**酒店、**廣場**酒店等客房進行賣淫,從中收取介紹費用,且在年內的疫情防控期間繼續作案。

一、被告人廖某甲介紹賣淫事實

1、2020年3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廖某甲介紹並安排賣淫女王某某到江門市**大酒店一客房內與嫖客蔡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王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轉賬收取蔡某某支付的嫖資人民幣15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廖某甲介紹費人民幣700元。

2、2020年3月26日23時許,被告人廖某甲介紹並安排賣淫女蔣某某到江門市**大酒店**客房內與嫖客張某乙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蔣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轉賬收取張某乙的嫖資人民幣13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廖某甲介紹費人民幣600元。

3、2020年4月15日12時許,被告人廖某甲介紹並安排賣淫女王某某與嫖客黎某甲在江門市**大酒店**客房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王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轉賬收取黎某甲支付的嫖資人民幣15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廖某甲介紹費人民幣700元。

二、被告人陳某甲介紹賣淫事實。

1、2020年1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介紹並安排賣淫女王某某到江門市**大酒店一客房內與嫖客何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王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轉賬收取何某某支付的嫖資人民幣13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陳某甲介紹費人民幣500元。

2、2020年3月12日18時許,陳某甲再次介紹王某某與嫖客何某某在江門市蓬江區**酒店一客房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王某某微信收取何某某的嫖資人民幣1300元,又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陳某甲介紹費人民幣500元。

3、2020年2月29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介紹並安排賣淫女沈某某到江門市蓬江區**公寓**酒店一客房內與嫖客樑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沈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轉賬收取樑某某的嫖資人民幣12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陳某甲介紹費人民幣500元。

4、2020年4月15日1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介紹並安排賣淫女鄭某某到江門市**大酒店一客房內與嫖客李某甲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鄭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收取李某甲的嫖資人民幣12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陳某甲介紹費人民幣600元。

三、被告人彭某某介紹賣淫事實。

1、2020年2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彭某某介紹並安排賣淫女沈某某到江門市蓬江區**公寓**酒店一客房內與嫖客楊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沈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轉賬收取楊某某的嫖資人民幣13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彭某某介紹費人民幣600元。

2、2020年3月1日1時許,被告人彭某某介紹賣淫女蔣某某到江門市蓬江區**公寓**酒店一客房內與嫖客尹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彭某某收取尹某某支付的嫖資人民幣1300元后,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蔣某某人民幣700元。

3、2020年4月15日15時許,被告人彭某某介紹並安排賣淫女鄭某某到江門市蓬江區**公寓**酒店**客房內與嫖客李某乙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鄭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收取李某乙支付的嫖資人民幣12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彭某某介紹費人民幣600元。李某乙、鄭某某準備離開該房間時被民警現場抓獲。

四、被告人秦某某介紹賣淫事實。

1、2020年3月6日21時許,被告人秦某某介紹並安排賣淫女王某某到江門市蓬江區**大酒店一客房內與嫖客勞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王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轉賬收取勞某某的嫖資人民幣13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秦某某介紹費人民幣500元。

2、2020年3月6日22時許,被告人秦某某介紹並安排賣淫女蔣某某到江門市蓬江區**廣場**酒店一客房內與嫖客周某甲行賣淫嫖娼活動。事後,蔣某某通過手機微信掃碼轉賬收取周某乙的嫖資人民幣1200元,再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給秦某某介紹費人民幣500元。

五、被告人羅某某介紹賣淫事實。

1、2020年2月16日16時許,被告人羅某某介紹賣淫女蔣某某與嫖客黃某乙在江門市蓬江區**酒店的一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蔣某某收取了黃某乙的嫖資人民幣1300元后,再轉付給羅某某介紹費人民幣500元。

2、2020年3月3日15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又介紹賣淫女鄭某某與嫖客黃某乙在江門市蓬江區**廣場**酒店的一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鄭某某收取黃某乙的嫖資人民幣1400元后,再轉付給羅某某介紹費人民幣700元。

3、2020年3月5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羅某某介紹賣淫女鄭某某與嫖娼人員胡某某在江門市蓬江區**酒店的一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鄭某某收取胡某某的嫖資人民幣1300元后,再轉付給羅某某介紹費人民幣700元。

六、犯罪嫌疑人張某甲介紹賣淫事實。

1、2020年3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甲介紹賣淫女蔣某某與嫖娼人員高某某在江門市蓬江區**酒店**房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蔣某某收取高某某人民幣1300元嫖資後,再轉付給張某甲介紹費人民幣500元。

2、2020年3月5日和4月4日,被告人張某甲介紹賣淫女徐某某與嫖娼人員萬某某江門市蓬江區**大酒店的一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兩次,徐某某與嫖娼人員萬某某發生性行爲後,均收取了嫖娼人員萬某某1400元嫖資,徐某某兩次均轉給張某甲介紹費人民幣700元。

七、被告人黃某甲介紹賣淫事實。

1、2020年3月1日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介紹賣淫女蔣某某與嫖娼人員陳某乙在江門市蓬江區**酒店的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蔣某某收取了嫖娼人員陳某乙1300元嫖資,再轉付給黃某甲介紹費人民幣600元。

2、2020年3月7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介紹賣淫女王某某與嫖娼人員陳某丙在江門市蓬江區**酒店一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王某某收取了陳某丙1500元嫖資,再轉付給黃某甲介紹費人民幣700元。

3、2020年3月26日14時許,被告人黃某甲介紹賣淫女鄭某某與嫖娼人員黎某乙在江門市蓬江區**酒店一房間內進行賣淫嫖娼,鄭某某收取了嫖娼人員黎某乙1300元嫖資後,再轉付給黃某甲介紹費人民幣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扣押的手機等物證;

2、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筆錄、檢查筆錄、手機微信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戶籍信息、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通話清單、酒店入住登記信息、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賬單等書證

3、證人蔡某某、張某乙、黎某甲、李某甲、何某某、樑某某、楊某某、李某乙、高某某、萬某某、黃某乙、胡某某、勞某某、周某乙、黎某乙、陳某乙、陳某丙、王某某、蔣某某、鄭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廖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廖某甲、陳某甲、彭某某、羅某某、張某甲、秦某某、黃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廖某甲、陳某甲、彭某某、羅某某、張某甲、秦某某、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廖某甲、陳某甲、彭某某、羅某某、張某甲、秦某某、黃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介紹他人賣淫,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甲、陳某甲、彭某某、張某甲、羅某某、秦某某、黃某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