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電商泡沫化應斬斷空包網黑灰產業鏈
每年臨近“雙十一”,我國物流訂單便會呈現爆炸式增長。但在海量快遞包裹中混雜着大量“空包”,即寄出的快遞只有空的快遞盒而沒有真實商品,甚至只有可供查詢的快遞單號,連空盒子都沒有。這些“空包”來源於“空包網”,即不法分子爲批量出售快遞單號而搭建的網站,用戶充值下單後,賣家無需寄出真實商品,直接利用快遞單號形成物流信息,在計算機系統中虛擬完成該筆交易。
目前,網上已經形成了“空包網”黑灰產業鏈。據調查,以“空包”“代發”等關鍵詞在網上進行檢索,可獲取上千家“空包網”。另據媒體近日報道,在今年8月下旬江蘇無錫警方破獲的一起“空包”案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累計掌控2600餘個“空包網”,販賣快遞單號超過6億條。“空包網”運營人員首先向上游人員收購大量快遞內部單號,下游人員利用電商平臺小號下單後,“空包網”人員便在快遞系統中寄出“空包”單號,幫助下游人員實現違法犯罪。
現實中,在網絡黑灰產的運作下,“空包網”不僅成爲一些網店刷單炒信的主要工具,嚴重破壞社會誠信體系,使電商成爲注水後的泡沫經濟,還經常被用於網絡詐騙、洗錢、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嚴重損害我國數字營商環境,對其進行規制勢在必行。
從治理成本及治理效果考慮,行政治理反應快、方法多、靈活性更強,因此打擊“空包網”首先要以行政監管爲主要手段。一方面,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罰虛假交易行爲。“空包快遞”的直接目的是幫助完成虛假交易,爲詐騙、刷單、賭博等違法活動披上合法外衣。對此,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通過吊銷營業執照或者高額罰款等方式,遏制虛假交易氾濫的現象。另一方面,“空包網”屬於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目的設立的網站,刷單炒信、電商詐騙等違法行爲對“空包網”具有極大的依賴性,只有堵住源頭,遏制“空包網”氾濫的趨勢,下游違法犯罪行爲纔可得到緩解。因此,公安機關應當重視源頭治理,依據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對“空包網”等非法網站進行查處。
其次,對情節嚴重的“空包網”運營者,應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懲處。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羣組’”,網站數量三個以上、註冊賬號兩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就屬於本罪“情節嚴重”的行爲。
顯然,“空包網”的運營者系明知他人違法犯罪而爲其提供幫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刷單行爲屬於違法行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虛假宣傳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刷單行爲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此外,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具有“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爲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情形,可以認定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踐中“空包網”運營者明知空包買賣有百害而無一利,只能用於違法犯罪行爲,具備“明知他人違法犯罪”幫助故意,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最後,企業應當履行社會責任,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一方面,快遞企業應當加強自查自糾。“空包網”銷售的多爲快遞內部單號,從媒體報道看,多家知名快遞企業均可發送空包,暴露出相關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存在漏洞,需要加強快遞單號的管控、監測與回溯,並與公安機關建立溝通機制,將發出大規模空包的異常行爲及時報告給公安機關。另一方面,電商企業應當強化平臺責任,加強監管,及時更新關鍵詞庫,屏蔽相關商品鏈接,一旦發現經營者具有批量刷單炒信行爲,應立即採取下架、降權、封停店鋪等措施。
總之,“空包網”作爲衆多下游犯罪的技術工具,不僅損害用戶權益,更不利於數字經濟營商環境。快遞行業亟須完善行業規範與相關法律,遏制“空包”產業化、規模化趨勢。監管部門應當重視打擊“空包網”,斬斷圍繞其形成的黑灰產業鏈條。唯有如此,才能防止電商經濟淪爲虛假交易的數字遊戲,確保電子商務成爲實體經濟,並推動數字經濟在誠信的基礎上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