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男子介紹多名女子在酒店房間賣淫 從中抽成

(原標題榆林男子介紹多名女子酒店房間賣淫 從中抽成)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9199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榆林市佳縣,現住佳縣**鎮**村**號,無業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11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報本院批准後被依法執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劉某某在榆林**酒店828房間賣淫一次獲利200元。

2019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介紹房某某在榆陽區**賓館賣淫一次獲利120元。

2019年11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劉某某在榆林高新區**酒店**房間賣淫一次獲利200元。

2019年11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劉某某在榆陽區**酒店8418房間賣淫一次獲利200元。

2019年11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劉某某、馮某某在榆陽區**大酒店8660房間賣淫二次獲利360元。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查詢表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介紹多人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