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倆男子涉組織賣淫罪被捕 其中一名00後

(原標題:寧夏男子涉組織賣淫罪被捕 其中一名00後)

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寧0202刑初80號

公訴機關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治全,別名:任治聰,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於寧夏海原縣,漢族,住寧夏石嘴山市。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強姦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經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強姦罪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石嘴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靳文豔,寧夏言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丁羽鵬,男,2001年5月21日出生於寧夏銀川市,回族,住寧夏石嘴山市。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容留賣淫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經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容留賣淫罪批准,次日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石嘴山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楊萍,寧夏頤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石大檢三部刑訴(2020)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治全犯強姦罪、被告人丁羽鵬犯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0年9月28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石大檢三部刑追訴(2020)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任治全、丁羽鵬犯介紹賣淫罪,追加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0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治全及其辯護人靳文豔、被告人丁羽鵬及其指定辯護人楊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期間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強姦罪

2019年7月20日中午14時許,被告人任治全在石嘴山市××區房屋衛生間內,以暴力方式強行和被害人謝某(2003年6月10日出生)發生性關係

2.容留賣淫罪

被告人丁羽鵬於2019年5月29日租住石嘴山市××區後,在6月至7月期間在其租住的房屋內,明知薛某某(2002年8月8日出生)、謝某賣淫而予以容留。

3.介紹賣淫罪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任治全安排薛某、丁羽鵬在謝某(女,2003年6月10日出生)在大武口區進行賣淫過程中,讓微信介紹謝某賣淫二次。

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鑑定意見、辨認筆錄照片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任治全以暴力方式強行與被害人謝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羽鵬明知他人賣淫而在其租住的房屋內爲未成年人賣淫人員提供場所,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任治全、丁羽鵬介紹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任治全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介紹賣淫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間量刑,並罰金;建議對被告人丁羽鵬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任治全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沒有犯罪前科,只是因爲初入社會,法律意識淡薄,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且被告人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告人的家屬也願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只是目前無法聯繫到被害人。綜上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丁羽鵬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被告人丁羽鵬歸案後如實供述,當庭自願認罪認罰,其無犯罪前科,剛滿十八歲,事發時年幼無知,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1.強姦罪

2019年7月20日中午14時許,被告人任治全在石嘴山市××區房屋的衛生間內,以暴力方式強行和被害人謝某(2003年6月10日出生)發生性關係。

2.容留賣淫罪

被告人丁羽鵬於2019年5月29日租住石嘴山市××區後,在6月至7月期間在其租住的房屋內,明知薛某某(2002年8月8日出生)、謝某賣淫而予以容留。

3.介紹賣淫罪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任治全安排薛某、丁羽鵬在謝某(女,2003年6月10日出生)在大武口區進行賣淫過程中,通過微信介紹謝某賣淫二次。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信息、出生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照片、疾病診斷書、前科查詢證明、訊(詢)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說明、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辦案說明、房屋租賃合同,證人薛某、周某司某、李某的證言,被害人謝某的陳述,被告人任治全、丁羽鵬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及照片、鑑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任治全以暴力方式強行與被害人謝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任治全介紹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爲已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丁羽鵬明知他人賣淫而在其租住的房屋內爲未成年賣淫人員提供場所、介紹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爲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支持。被告人任治全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的家屬有賠償意願,只是無法聯繫到被害人給予賠償,希望從輕處罰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納;其他辯護意見符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丁羽鵬的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符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採納。本案部分犯罪事實系共同犯罪。在強姦罪一案中,被告人任治全強姦未成年人,從重處罰;被告人任治全到案後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治全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在介紹賣淫罪一案中,被告人任治全到案後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治全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任治全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在容留、介紹賣淫罪一案中,被告人丁羽鵬到案後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丁羽鵬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院爲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治全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任治全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1月2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丁羽鵬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孔祥卓

審判員 趙靜

人民陪審員 王建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潔

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

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五十九條

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第一款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又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