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3名失足女小區內賣淫 2名男子被起訴

(原標題常州3名失足女小區內賣淫 2名男子被起訴)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251986********,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暫住常州市天寧區**小區**幢**單元**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鎮**村**組**號)。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施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1211991********,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常州市武進區**鎮**公寓**幢**單元**室。被告人施某某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施某某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28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起,被告人趙某某、施某某在共同租賃的常州市天寧區**小區**幢**單元**室,以分成的方式招募賣淫女李某某、鄧某某、範某某從事賣淫活動。2020年4月11日晚上,被公安機關查獲。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1日下午,經被告人施某某微信聯繫介紹,陳某某到上述地點,以性交方式與賣淫女李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支付嫖資人民幣750元。

2、2020年4月11日晚上,經被告人施某某微信聯繫介紹,強某某到上述地點,以性交方式與賣淫女李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支付嫖資人民幣500元.

3、2020年4月11日晚上,經被告人施某某微信聯繫介紹,袁某某到上述地點,以性交方式與賣淫女鄧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支付嫖資人民幣550元。

4、2020年4月11日晚上,經被告人趙某某QQ聯繫介紹,顧某某到上述地點,以性交方式與賣淫女李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約定支付嫖資人民幣600元,尚未付款被民警抓獲。

5、2020年4月11日晚上,經被告人施某某微信聯繫介紹,高某某到上述地點,與被告人施某某商定,準備與賣淫女李某某以性交方式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約定支付嫖資人民幣550元,高某某在等待嫖娼時被民警當場抓獲。

被告人趙某某、施某某在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治安案件中被抓獲,均主動供述容留、介紹賣淫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鄧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施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製作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5.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提取的電子數據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趙某某、施某某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爲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某某、施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施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