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某賓館女老闆介紹賣淫!被起訴!
公佈了一份起訴書
被告人齊某某
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
被起訴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日嵐檢公訴刑訴〔2020〕7號
被告人齊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724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錦州市**鎮**村**號,住遼寧省錦州市**鎮**村**號。2010年6月7日,因犯容留賣淫罪被江蘇省贛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0元。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經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決定,於2018年11月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經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9年11月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齊某某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於2019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11月28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12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齊某某在日照市嵐山區汾水村其經營的某某賓館內,先後容留左某某、蔣某某、馬某、張某某向他人賣淫,並向上述賣淫女介紹嫖客收取嫖資。被告人齊某某與上述賣淫人員按收入四六分成,其非法獲利共計約12420元。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齊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蔣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齊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齊某某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處罰金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