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的地方率先達到碳排放峰值”意味着什麼?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建議明確提出 “十四五”時期將推動能源清潔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同時,降低碳排放強度,支持有條件地方率先達到碳排放峰值,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

制定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需明確峰值的水平、何時達峰及如何達峰。筆者認爲,爲確保2060年前碳中和的實現,碳達峰應盡力實現以下三個維度的達峰:

一是高速度達峰,從時間尺度對達峰加以界定。由於2060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已經確定,儘快、儘早實現碳排放峰值,將爲達峰後到碳中和的碳排放下降過程留出更多緩衝時間,使政策制定、能源結構改革部署、生產生活方式轉變更爲遊刃有餘。

二是高強度達峰,爲中國碳排放設定一個較低的峰值水平。一個較低的峰值水平,既直接降低了峰值年的碳排放量,同時也對峰值年後的排放水平有深刻影響。更低的峰值爲峰值年後設定了更低的排放量基準,從而在更長的時間尺度上鎖定了一個更低的排放水平,也對峰值後的減排行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質量達峰,這意味着達峰是在全產業都以清潔低碳爲發展方向、能源系統和能源結構開始出現根本變革和轉變的前提下實現的。能源結構低碳化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一方面,能源消費結構要顯著優化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不再新增煤電裝機,可再生能源、低碳能源成爲主流。另一方面,能源供給質量大幅提升,降低甚至消除高碳能源投資、逐步退出已有高碳能源設施。此外,終端部門用能形式實現創新,終端能源向電力、氫能等末端零排放的能源形式轉變。

“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是中國爲實現《巴黎協定》所確定的控制全球溫度升高不超過2℃,並努力控制在1.5℃以下的全球長期目標的部署。國際社會對中國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也給予了高度關注。不同速度、強度、質量的達峰路徑和能源轉型路徑,決定了中國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願景的難易程度。高速度的達峰,強化了達峰的時間節點,可以爲2060年前碳中和的實現爭取最有利的時間期限;高強度的達峰,爲達峰後碳中和的實現降低了難度;高質量的達峰,則從能源結構根本變革的角度爲碳中和的實現奠定了基礎。高速度、高強度、高質量的達峰,爲經濟結構調整提出了根本要求,也爲“十四五”期間經濟社會的變革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將綠色復甦作爲“十四五”發展的主線疫情後“經濟綠色復甦”已成爲廣泛共識,歐盟及歐洲主要國家均出臺了綠色復甦計劃。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作爲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十四五”期間應堅持“綠色復甦、低碳發展”的政策導向,嚴格控制煤電產能和煤炭消費總量,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和高能耗強度行業CO2排放率先達峰。

其次,充分發揮碳排放交易機制二氧化碳減排及低碳發展中的作用。一方面,碳市場作爲推動碳達峰、實現碳中和的重要機制,“十四五”期間要加快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推動更多行業納入碳市場,實現碳減排;另一方面,考慮將非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納入碳市場,如允許甲烷減排作爲補償機制進入碳市場。

第三,融入低碳減排的創新因素,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變革。一方面,提升公衆低碳意識,推動綠色消費。中國二氧化碳排放70%來自工業生產,30%基於消費型排放。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型排放會逐步上升。這就需要進一步提升公衆的低碳意識,引導綠色消費。另一方面,通過技術創新驅動能源轉型,充分利用技術發展和創新,推動新能源技術成本快速下降,進而控制高耗能重化工業的發展。

第四,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設。加快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在認識水平、政策工具、基礎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推動氣候變化全面融入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現溫室氣體與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的協同增效。推動能源、財稅等相關政策的出臺,實現應對氣候變化各方面政策的協同發力,推動經濟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筆者建議,可以充分發揮“十四五”規劃的引領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能源結構優化。雖然“十四五”規劃綱要還在具體制定中,具體指標及其考覈衡量標準還未出臺,但可以通過規劃目標制定,設置最優的能源轉型路徑,爲2030年前碳達峰、2035遠景目標及2060前碳中和願景的實現打下基礎。(張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