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小區發生血案 女主人被皮帶勒死
鹹檢刑一刑訴〔2019〕68號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04197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咸陽市渭城區**街道**村**組**號,現住咸陽市渭城區**路**村**號樓**單元**層**,農民。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經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決定,於2019年7月13日被渭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經渭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7月23日被渭城公安分局執行逮捕。無前科。
本案由渭城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9月19日向渭城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渭城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報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於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於2019年10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6時許,在位於咸陽市渭城區東風路鐵三村2號樓5單元3層東戶的暫住處,被告人石某某因與其妻子歐某某爲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而心中氣憤遂即產生故意殺人的犯意,於是被告石某某從廚房取出一根捅爐火用的鐵棍走到南側臥室被害人歐某某躺着的牀前,石某某騎坐在歐某某腹部並雙手抓住鐵棍兩邊對着歐某某頸部正面壓迫下去,歐某某隨即斥責石某某,石某某繼續用力將鐵棍下壓歐某某的頸部,歐某某在反抗過程中滾落下牀並俯臥在地面上,被告人石某某扔掉鐵棍,上前用身體騎坐在歐某某後腰上並使用雙手使勁掐住其頸部十餘分鐘直至歐某某停止反抗。石某某看到歐某某仍有氣息,接着上前使用皮帶纏繞歐某某頸部並繼續扼頸數分鐘直至歐某某當場死亡。作案後,被告人石某某於當日乘坐班車逃往陝西省延安市。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在陝西省延安市汽車南站附近被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幹警抓獲。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辨認、提取、現場勘驗等筆錄;5、鑑定意見;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石某某因生活瑣事與被害人歐某某發生爭吵,爲泄憤而採取扼頸手段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歐某某當場死亡,其行爲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9日
附: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光盤八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