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發生暴力襲警事件 90後男子遭了
被告人胡啓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51993********,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重慶市雲陽縣**鄉**村**組**號。因犯盜竊罪,於2016年被雲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因吸毒,於2015年2月21日被雲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於2015年4月15日被雲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並責令社區戒毒三年。因吸毒,於2020年7月21日被雲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於2020年8月4日被雲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經本院批准並由雲陽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雲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胡啓鳳涉嫌妨害公務罪,於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9時許,雲陽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曾某某、王某某與輔警熊某某、陳某某、劉某某在雲陽縣濱江大道至青龍路街道路口設卡進行摩托車和電瓶車專項整治行動。9時40分許,被告人胡啓鳳未佩戴頭盔駕駛牌號爲渝FX****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經過卡點時,不顧民警的停車示意及呼喊,強行衝卡,駕駛摩托車將前來攔截的民警王某某撞倒在地致其右腿膝蓋受傷,後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胡啓鳳被雲陽縣公安局抓獲歸案。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的陳述;
4.被告人胡啓鳳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胡啓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胡啓鳳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啓鳳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胡啓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啓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啓鳳有期徒刑九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