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安全出問題 電商承擔連帶責任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共14條,對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責任承擔、“黑作坊”等現實問題都作出了規定,並明確不以人身受到損害爲懲罰性賠償要件。《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電商平臺需擔責

電商平臺已經成爲食品安全的“重災區”。根據最高法11月發佈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專題報告,2017-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擔責,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佔比接近半數,爲45.65%。

“《解釋》第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爲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最高人民法院一庭庭長學林介紹。

實踐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包括提供平臺服務和開展自營業務兩種模式,兩種經營模式存在根本的差別。《解釋》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標記了自營,或者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以致消費者相信系平臺自營的商品,消費者都有權主張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款採取了消費者友好型的外觀主義解釋方法,也有助於督促平臺企業見賢思齊、加強食品標示管理、放棄惡意吸引消費者眼球的失信混淆行爲,是雙贏之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12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關於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檢出食用農產品、乳製品、方便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蔬菜製品等5大類食品11批次樣品不合格,其中涉及1號店等多個電商平臺。

未出事不是抗辯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解釋》全面激活了食品安全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經營者只有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經營者“明知”的判斷至關重要,但消費者舉證、法院認定上都存在困難。

對此,《解釋》以列舉加兜底的方式做了進一步明確,增強了可操作性。其中,已過食品標明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等情形下,可以認定爲“明知”。

不合格食品沒吃出毛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嗎?《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爲前提。也就意味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爲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懲罰性賠償以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爲前提,不利於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也不利於鼓勵消費者維權。”最高法民一庭審判員高燕竹表示。

在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鄭某在某兒童食品公司的網上店鋪購買果凍一盒。後鄭某在食用過程中,發現其中一個未拆封的果凍存在異物,經辨認後發現異物爲蜘蛛。鄭某提起訴訟請求某兒童食品公司向其退還貨款並支付賠償金1000元。

法院的裁判支持了鄭某的訴求。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

“懲罰性賠償的功能不僅在於事後的救濟與賠償,更在於事先遏制與預防。”劉俊海說。

切斷“黑作坊”

《解釋》還對實踐中出現的“黑作坊”問題作出了規定,對生產銷售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爲。

鄭學林說,該規定着眼於打掉“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不僅生產者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也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經營者不願、不敢經營“黑作坊”食品,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經營鏈條。

實際上,近年來,多家電商平臺頻繁出現抽檢中發現有問題食品在銷售的情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孫梅君此前也曾表示,市場監管總局相繼發佈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和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對抽檢程序和核查處置有細化的要求,並專門針對網絡抽檢設立了“神秘購買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