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被判刑 被舉報"身家200億"

(原標題:海南高院原副院長張家慧被判刑18年 曾被舉報“身家200億元”)

12月4日,據新華視點消息,4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對被告人張家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以行政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家慧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家慧利用擔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副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打招呼等方式,爲相關單位和個人案件審理中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375萬元。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家慧身爲司法工作人員,爲使其丈夫劉遠生實際控制的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少繳或不繳增容費,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該公司少繳納增容費4621萬餘元。2001年6月,被告人張家慧夫婦虛構幫助他人疏通關係減輕刑事處罰,騙取相關人員價值人民幣143萬餘元的財物。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家慧的行爲分別構成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張家慧受賄和詐騙數額均屬特別巨大,行政枉法裁判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張家慧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要求親屬以個人和公司資產全額退繳受賄、詐騙所得及行政枉法裁判給國家造成的增容費損失,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3月19日,據高檢網消息:日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副院長張家慧(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家慧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張家慧,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家慧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爲司法工作人員,在行政審判活動中指使、授意他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政枉法裁判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家慧此前因遭舉報而被查。

今年3月16日,儋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僞造公司印章罪、虛假訴訟罪對張家慧的前夫、犯罪嫌疑人劉遠生批准逮捕。

經查,他夥同黃某明、鄭某傑三人商量通過僞造擔保函捏造萬某公司爲借款人的事實,在相關訴訟敗訴後,又捏造黃某明履行該筆債務擔保責任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犯罪嫌疑人劉某生爲了方便獲取利益,未經允許讓藍某私刻中國某冶金建設公司海南分公司、四川瀘州某酒業有限公司、海南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重慶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四枚印章。

張家慧出生於1965年3月,重慶市人,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副研究員。她曾歷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庭長,省高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正處級),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2012年開始擔任海南省高院副院長。

去年4月,張家慧被捲入一起敲詐勒索案。她和劉遠生的日常言行被一名男子悄悄錄製成音視頻,並威脅要將它們發佈在網絡上索要錢財。張家慧的丈夫先後三次轉賬50萬元給涉事男子,其後選擇向警方報案。

當時,有媒體報道稱張家慧、劉遠生夫婦身後的這些企業總資產保守估計至少200個億。

去年5月13日,海南省委政法委宣佈,針對近期網上反映“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夫婦屢被敲詐、威脅損失數億元”“高院副院長的家族產業:資產超200億”等問題,海南省委政法委牽頭,省紀委監委、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參加,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依紀開展調查,相關事實查清後將向社會公佈。

去年5月14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刊發消息稱,該院黨組召開會議,堅決擁護省委決定,支持配合調查組查清事實,迴應社會關切。

去年5月31日,官方宣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家慧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海南迪納斯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遠生涉嫌違法犯罪接受公安機關偵查。

張家慧被查當天下午,海南省省高院黨組書記、院長陳鳳超主持召開黨組會議。會議指出,堅決擁護對省高院副院長張家慧同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的決定,將繼續配合省委政法委聯合調查組依法依紀調查網上反映的涉及張家慧同志的問題。

去年11月29日,經海南省委批准,海南省紀委給予張家慧開除黨籍處分,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去年12月1日,海南省委政法委聯合調查組通報關於網絡反映張家慧、劉遠生(張家慧前夫)有關問題的調查結果

對網絡反映的問題,聯合調查組深入調查,調取相關資料1300餘冊,查閱公司賬務資料15.6萬餘頁,與相關人員談話1200餘人(次)。目前有關問題已基本查清,現通報如下。

一、關於反映張家慧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

1.關於反映張家慧不如實申報名下財產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6年1月張家慧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時,瞞報、漏報劉遠生實際控制和參股的26家公司。2017年3月,張家慧和劉遠生辦理了離婚手續。張家慧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爲違反組織紀律。

2.關於反映張家慧打麻將賭博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網絡上傳播關於張家慧打麻將的三段視頻系劉遠生的生意夥伴易某武偷拍。一段視頻是張家慧的外甥劉某等人在海口水雲天咖啡廳包廂打麻將,張家慧站在旁邊觀看;一段視頻是2015年2月春節前後,劉遠生和張家慧的外甥劉某等人在海口水雲天咖啡廳包廂打麻將,結束後劉某及其妻子陳某玲正在數錢,張家慧不在現場;一段視頻是2016年6月20日,張家慧與同事、朋友一同前往重慶市參加其外甥賀某的婚禮,第二天晚上張家慧與同事、朋友在所住酒店包廂打麻將。另查明,張家慧自2011年學會打麻將後,經常召集人員打麻將賭博,其行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3.關於反映張家慧、劉遠生在海口水雲天小區內有一座湖邊會所,經常宴請他人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05年底,海南唯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舍公司)在其濱涯湖邊的項目用地上建設了一棟三層建築,作爲開發水雲天小區一期的售樓處使用。2014年4月,劉遠生將該建築的第一、第二層作爲其公司的辦公室,將第三層進行高檔裝修,設有會客廳、餐廳,不對外營業,屬於帶有私人會所性質的接待場所。張家慧、劉遠生不時在此宴請他人。張家慧的行爲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

4.關於反映張家慧不正確履行職責,拒不執行最高法督辦通知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05年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南一中院)裁定,將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三亞建總公司)名下的“晉泰大廈”1419.2625㎡的房產抵償給海南思邁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邁公司)。由於案件多年得不到有效執行,2018年思邁公司兩次向最高法反映,最高法掛網督辦,海南省高院要求分管執行工作的張家慧主持開展該案件的協調工作。2018年7月26日張家慧主持召開協調會議,提出三亞建總公司以現金償債的方式解決該債務,但思邁公司不同意,仍要求三亞建總公司以房產抵債。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家慧在該案處理過程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

5.關於反映張家慧干預文昌華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都公司)訴訟案件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王某雄名下的華都公司與海南金瑞隆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瑞隆公司)存在合同糾紛,雙方於2015年1月在文昌市公證處進行債權債務公證。當月,金瑞隆公司向海南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2016年7月王某雄提出執行異議,被海南一中院裁定駁回。后王某雄多次複議、訴訟,均被海南一中院、省高院駁回。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家慧干預本案複議、訴訟工作。

6.關於反映張家慧干預李某華案件,致其案件由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華法院)移送至省高院,訴訟費提高至208萬元,張家慧還利用關係網干預李某華戶籍恢復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1年李某華因股權糾紛將新南洋大酒店起訴至龍華法院,2013年李某華追加訴訟請求,要求確認新南洋大酒店持有的海南海伊特經濟技術開發有限公司50%股權歸其所有。因爲李某華追加訴訟的50%股權標的額約爲4億元,龍華法院按規定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省高院。案件移送至省高院後,根據法院相關規定,原告繳納訴訟費的計費方式由按件計費變爲按標的額計費,李某華繳納的訴訟費因此提高至208萬元。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4年儋州市公安局發現李某華真實戶籍在廣東省吳川市,便將其在儋州市的重複戶籍註銷。於是,李某華請求省高院中止審理上述股權糾紛案件,同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儋州市公安局註銷其戶籍的具體行政行爲。期間,李某華爲保留其儋州戶籍,主動註銷了其廣東吳川戶籍,導致其成爲沒有戶籍的人。儋州市公安局已協調吳川市公安局,辦理李某華戶口的恢復手續。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張家慧干預李某華案件審理和李某華戶籍恢復事宜。

二、關於反映張家慧、劉遠生鉅額資產的問題

7.關於反映張家慧、劉遠生夫婦直接或間接控制多家公司,擁有鉅額資產的問題

公安機關按照法律規定,對張家慧、劉遠生個人資產情況,以及劉遠生實際控制和參股的公司情況進行了調查,並聘請專業公司進行了資產評估。現查明,與劉遠生相關聯的公司共計36家,已轉讓3家、註銷或吊銷8家,目前劉遠生實際控制或參股的公司25家。經評估,目前劉遠生擁有海口水雲天小區房地產項目資產價值9.76億元,擁有重慶雷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雷士公司)70%股份和房產價值2.4億元,加上其他資產,劉遠生及其公司的資產爲18.007億元;劉遠生、張家慧共同所有資產1341.69萬元;張家慧個人資產1430.41萬元;張家慧及其子劉某爽共同所有資產255.40萬元;劉某爽的個人資產4135.88萬元。有關部門將根據調查結果對張家慧、劉遠生的違紀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8.關於反映劉遠生名下的唯舍公司低價取得水雲天項目土地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03年3月海南匯宇物業發展有限公司將56.9畝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劉遠生實際控制的唯舍公司,雙方約定唯舍公司代匯宇發展集團(湖南)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宇湖南公司)向工商銀行長沙匯通支行(以下簡稱匯通支行)償還借款1257.09萬元,唯舍公司在該地上開發“水雲天”項目。截至2005年4月,唯舍公司支付給匯通支行500萬元。2005年5月至7月工商銀行湖南省分行將匯通支行對匯宇湖南公司的剩餘債權本金5583萬元(唯舍公司對其中的757.09萬元負有清償義務)分別轉讓。其中:4233萬元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調解,在唯舍公司償還379.99萬元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放棄剩餘債權的追償;1350萬元轉讓給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長沙辦事處(後轉讓給武漢因爲思特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因爲思特公司),2012年4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判決唯舍公司按比例償還因爲思特公司183.07萬元,唯舍公司至今未履行償還義務。唯舍公司取得“水雲天”項目土地已支付879.99萬元,未支付183.07萬元。

9.關於反映因爲思特公司申請長沙中院查封唯舍公司名下土地後,張家慧、劉遠生等以虛假債權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湖南高院判決唯舍公司償還因爲思特公司183.07萬元後,因爲思特公司向長沙中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5月,長沙中院裁定查封唯舍公司名下海口市國用(2004)第1738號、面積爲7432.28平方米土地使用權。2016年9月,張家慧、劉遠生等人和相關公司以該地塊上開發建設的房產已過戶至其名下爲由,提出執行異議。2017年12月,長沙中院裁定解除了對該地塊的查封。因爲思特公司對唯舍公司的債權仍在執行中。

10.關於反映海南省人民政府欲將海南明日香高爾夫球場收回,劉遠生利用法院資源通過訴訟僅以幾百萬就拿到手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1992年日本國株式會社明日香鄉村俱樂部出資成立海南明日香旅業公司(以下簡稱明日香公司),文昌市政府向其出讓鋪前鎮七星嶺地區1993.3畝土地開發建設“高爾夫鄉村俱樂部”。1994年明日香高爾夫項目開工建設,2002年初因資金緊缺等原因停建。2006年明日香公司擬將股權轉讓,劉遠生着手收購。2007年10月,文昌市政府因明日香公司土地未按期開發等原因擬無償收回,但因收回土地程序不完善、依據不足,未獲得省政府批准。2009年6月明日香公司繳納1000萬元基礎設施配套費後,文昌市政府同意明日香公司繼續限期開發該項目。

經調查,劉遠生收購明日香公司,共嚮明日香公司原股東支付了4553.76萬元和日元1159萬元。2010年4月明日香公司100%股權變更登記爲華融有限公司(該公司由劉遠生在英屬維京羣島設立的盛運公司100%控股)。收購期間,劉遠生將明日香公司15%股權轉讓給商人蘇某陽,劉遠生實際擁有明日香公司85%的股權。2011年9月劉遠生將明日香公司85%股權轉讓給香港商人黃某明。

經調查,在劉遠生收購明日香公司期間和轉讓明日香公司後各有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一是2007年5月,因明日香公司的營業執照已過有效期,文昌市建設局撤銷了頒發給明日香公司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臨時證,5月25日明日香公司向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是2013年4月,文昌市規劃局作出《關於撤銷<關於審批海南明日香高爾夫鄉村俱樂部體育休閒園改造規劃方案的函>的函》,8月5日明日香公司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目前沒有證據證明上述兩起訴訟與劉遠生收購明日香公司有關聯。

11.關於反映臺商鍾先生在明日香公司25%的股權無緣無故被劉遠生“吃掉”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網絡反映的鐘先生系臺資企業宏基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鍾某炫之子鍾某基,該公司於1993年從日本國株式會社受讓明日香公司25%股權。劉遠生在收購明日香公司過程中得知明日香公司45%股權(含宏基公司持有的25%股權)已被日本商人平田某收購,經與平田某商談,劉遠生以2.5億日元收購上述45%股權。由於平田某此前收購上述45%股權未辦理過戶,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鍾某炫委託其侄子鍾某昌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委託書已經瓊臺兩地公證機構認證。2009年7月鍾某昌代表宏基公司、劉遠生代表華融有限公司簽署明日香公司25%股權轉讓協議。該問題反映的25%股權屬於劉遠生交易所得。

12.關於反映劉遠生答應將明日香公司18%股權轉讓給詹某梅,但在詹某梅支付數千萬元股權轉讓款後,劉遠生未履行股權轉讓義務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08年12月海南文昌籍商人陳某會以其妻子詹某梅的名義與華融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華融有限公司將明日香公司18%股權作價2200萬元轉讓給詹某梅。之後,陳某會陸續投入900萬元,但華融有限公司未履行股權轉讓義務。2014年10月,詹某梅與華融有限公司、明日香公司以及劉遠生重新簽訂協議,約定華融有限公司退還詹某梅900萬元並補償詹某梅2300萬元,明日香公司和劉遠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之後,劉遠生向詹某梅退還900萬元但未支付2300萬元補償款。2018年1月詹某梅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口中院)起訴華融有限公司、明日香公司和劉遠生,11月詹某梅向海口中院申請撤訴。之後,陳某會多次催促劉遠生支付2300萬元的補償款,劉遠生至今未支付。

13.關於反映劉遠生的助理藍某借給唯舍公司2億元,唯舍公司以重慶雷士公司土地使用權作爲抵押擔保,劉遠生由此獲取重慶雷士公司60%股權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2011年9月香港商人黃某明與劉遠生商談,劉遠生將明日香公司85%股權轉讓給黃某明。因重慶雷士公司老闆吳某江在澳門賭博欠下黃某強4.6億元,經黃某強、黃某明、劉遠生及吳某江協商,黃某明以吳某江重慶雷士公司100%股權作價4.6億元,作爲明日香公司股權轉讓的部分款項抵給劉遠生,並由劉遠生與吳某江簽訂重慶雷士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劉遠生髮現吳某江僅持有60%股權,且持有40%股權的李某傑既不同意轉讓自己的股權、也不同意吳某江轉讓。爲了控制公司土地資產、順利辦理60%股權過戶手續,2011年12月劉遠生安排其助理藍某與唯舍公司簽訂一份2億元的虛假借據,吳某江同意重慶雷士公司以其名下土地爲唯舍公司辦理抵押擔保。後李某傑同意吳某江將60%股權轉讓給劉遠生,三方於2012年6月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吳某江、李某傑分別將60%、10%的股權轉讓給劉遠生,同時辦理了過戶手續。至此,劉遠生對重慶雷士公司持股70%,李某傑持股30%。2012年7月劉遠生辦理了解除重慶雷士公司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14.關於反映李某傑將其持有的重慶雷士公司30%股權以1.1億元轉讓給劉遠生,但劉遠生反悔並向海南仲裁委申請撤銷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劉遠生、李某傑於2018年4月簽訂協議,約定由劉遠生出資1.1億元收購李某傑30%股權,李某傑退出公司經營。履行協議期間,劉遠生、李某傑產生矛盾,劉遠生不想繼續收購李某傑30%股權。2019年3月劉遠生向海南省仲裁委員會申請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因雙方均申請延期審理,並考慮到案外其他因素可能會影響案件審理,海南仲裁委員會於2019年6月12日中止該案審理。

三、關於反映劉遠生涉嫌違法的問題

15.關於反映劉遠生操縱股市、利用農業項目騙取政府補貼的問題

聯合調查組查明,張家慧、劉遠生股票賬戶分別於2014年6月16日、2014年6月9日銷戶;劉遠生實際控制的海口洪遠顧問有限公司、洋浦鑫祺工貿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賬戶均已銷戶或進入休眠狀態;劉遠生以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資金賬戶市值現有900餘萬元,沒有證據證明劉遠生操縱股市。據劉遠生供述,其對外宣稱操縱股市,是爲了顯擺自己能力很強。另外,聯合調查組依法對劉遠生實際控制、關聯、疑似關聯的企業進行了全面排查,目前尚未發現上述公司獲取過政府農業補貼。

張家慧簡歷

張家慧,女,漢族,1965年3月出生,重慶萬州人,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副研究員,1990年1月參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90年1月至1992年7月,歷任四川省萬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

1992年7月至1997年9月,歷任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副科級助理審判員、正科級審判員;

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就讀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待分配;

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從事法學學科博士後研究;

2002年1月至2004年9月,歷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中級人民法院正科級助理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庭副庭長、庭長(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從事法學學科博士後研究);

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正處級);

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2006年12月至2010年11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2010年11月至2012年7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

2012年7月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9年5月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