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院前副院長沈德詠受賄1.8億 一審判15年

判決指出,1995年至2022年3月,被告沈德詠利用擔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中共中央紀委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個人和單位在案件處理、職務晉升、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其本人直接或者透過近親屬非法收受有關個人和單位給予的現金、黃金製品、車輛等財物,摺合現金共計6456萬餘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沈德詠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沈德詠雖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且揭發他人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鑑於其長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擔任要職,執法犯法,非法干預司法活動,嚴重敗壞司法形象,破壞司法公信力,並插手幹部人事提拔調整,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