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未系安全帶被交警劃定承擔事故次責,法院:無責,但需承擔自身部分損失

(原標題:乘客因未系安全帶被交警劃定承擔事故次責,法院:無責,但需承擔自身部分損失)

兩臺小車相撞,事故中受傷的乘客因未系安全帶被交警認定需承擔次要責任。傷者不服,把兩車司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近日,岳陽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蔡某向劉某索賠,劉某認爲,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蔡某自身也應承擔一定責任。蔡某則認爲,自己坐在後排,跟事故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不應擔責,於是把兩臺車的司機及各自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5萬餘元。

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交通事故認定的製作程序及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對實體內容的審查需要結合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調查過程中的證據材料以及相關交通法規,判斷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違章行爲,以及違章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聯等。

該案中,因蔡某未系安全帶,交警部門在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時,給蔡某劃分了次要責任。但結合事故成因來看,蔡某作爲乘客,其未駕駛機動車,亦未乾擾駕駛員駕駛,其過錯僅在於未系安全帶,這一過錯與該案事故的發生並無因果關係,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不能作爲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雖然蔡某的過錯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但其過錯增加了自身的危險,與自身財產損失的擴大有因果關係,故應自擔一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爲保護自身生命安全,也爲避免陷入相同的法律糾紛,乘客也應牢記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自覺繫好安全帶,安全出行防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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