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發生聚衆鬥毆死人案 持長劍、砍刀血拼

(原標題:重慶發生聚衆鬥毆死人案長劍砍刀血拼)

被告人黃鑫,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2199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業重慶市渝北區人,住重慶市渝北區**小區**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北區**鎮**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1月1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監視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同年12月16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鬆,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2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重慶市渝北區人,住重慶市渝北區**鎮**段**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1月1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衆鬥毆罪,同年12月16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鄧宇航,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43199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重慶市彭水縣人,住重慶市渝北區**小區**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彭水縣**鎮****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1月1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衆鬥毆罪,同年12月16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盧維(綽號“猴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3922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四川省樂至縣人,住四川省資陽市樂至縣**鎮****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1月1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衆鬥毆罪,同年12月16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鄭坤,男,1996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重慶市渝北區人,住重慶市渝北區**小區**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北區**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1月1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衆鬥毆罪,同年12月16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夏傳勇,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2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重慶市渝北區人,住重慶市渝北區**小區**幢**-**(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北區**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1月1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衆鬥毆罪,同年12月16日經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熊浩,男,2000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2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重慶市渝北區人,住重慶市渝北區**小區(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渝北區**鎮**街**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11月11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決定監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鑫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王鬆、鄧宇航、盧維、熊浩、鄭坤、夏傳勇涉嫌聚衆鬥毆罪,於2020年2月14日移送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該院於2020年2月20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和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3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浩因瑣事糾紛被黎某某、被告人鄭坤等人打傷,後雙方經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雙龍派出所調解處理。2019年11月10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熊浩、黃鑫、王鬆、鄧宇航、幕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重慶市渝北區龍旺街105號暴雪KTV唱歌、喝酒時,得知被告人鄭坤、廖某某、夏傳勇等人在隔壁包房,黃鑫等人便衝入鄭坤所在包房與鄭坤等人發生爭吵、抓打,隨即被他人勸阻。

隨後,被告人王鬆提議拿刀一起去報復對方,併到附近一茶樓抱來砍刀、長劍和棒球棒,帶被告人熊浩、黃鑫、王鬆、鄧宇航、幕某某等人一起尋找被告人鄭坤等人。被告人鄭坤、廖某某、夏傳勇等人得知情況後,立即準備了三把砍刀,並四處尋找對方鬥毆。王鬆與鄭坤電話聯繫後,得知鄭坤等人的位置。同日3時40分許,黃鑫、王鬆、鄧宇航、熊浩、幕某某與鄭坤、廖某某、夏傳勇在渝北區龍旺街102號幻城KTV門口相遇,雙方持刀在公路上相互追逐砍殺。此時,被告人盧維見狀加入王鬆一方持刀鞘參與鬥毆,黃鑫持長劍、王鬆持刀鞘、鄧宇航持彈簧刀、幕某某持砍刀,在渝北區龍瑞街12號友誠電腦門市人行道處對廖某某進行砍刺和毆打,黃鑫持長劍對廖某某進行砍殺並用劍捅刺廖某某腹部。打鬥中,黃鑫、鄧宇航也多處受傷。熊浩持棒球棒在聚衆鬥毆現場,隨後將打鬥中受傷的鄧宇航送至醫院治療,並墊付醫療費。經法醫檢驗鑑定,廖某某系被雙刃刺器捅刺腹部,造成左髂總動脈破裂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黃鑫、王鬆、鄧宇航、熊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盧維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鄭坤、夏傳勇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上述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 砍刀、長劍等的照片;2.書證:戶籍資料、調解協議書病歷記錄等;3.證人證言:證人李某甲、李某乙、文某某等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鑫、王鬆、鄧宇航、盧維、鄭坤、夏傳勇、熊浩的供述和辯解;5.鑑定意見:法醫學病理檢驗鑑定書、DNA鑑定書等;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場勘查、人身檢查、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監控視頻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黃鑫、王鬆持械聚衆鬥毆,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黃鑫、王鬆作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被告人鄧宇航、盧維、鄭坤、夏傳勇、熊浩參與持械聚衆鬥毆,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衆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鄧宇航、盧維、鄭坤、夏傳勇、熊浩作案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將被告人黃鑫、王鬆、鄧宇航、盧維、鄭坤、夏傳勇、熊浩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