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夜總會提供淫穢表演 組織者被起訴

(原標題無錫夜總會提供淫穢表演 組織者被起訴)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221970********,漢族小學肄業,樑溪區**娛樂夜總會承包人出生地江蘇省鹽城市,住無錫市濱湖區**新村**號**室(戶籍在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鎮**街**號)。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20年9月14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取保候審,由江蘇省濱海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於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間,被告人周某某夥同劉某甲(已判決)經預謀,組織淫穢表演者樑溪區**娛樂夜總會進行淫穢表演。

2020年6月3日、5日,被告人周某某、劉某甲組織劉某乙、王某某、鄂某某等人在**娛樂夜總會**包廂內爲鄭某某等人進行淫穢表演。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偵破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

2.證人劉某乙、鄂某某、王某某、朱某某、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周某某、同案犯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製作的扣押、辨認、現場筆錄

5.無錫市公安局樑溪分局提取的視頻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周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周某某結夥組織進行淫穢表演,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淫穢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樑溪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