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女子患梅毒仍與多名男子發生關係 已被公訴

(原標題鹽城女子梅毒仍與多名男子發生關係 已被公訴)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11196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出生地戶籍地均爲鹽城市鹽都區,住鹽城市鹽都區**鎮**村**組**號。被告人夏某某曾因賣淫,於2015年1月9日被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罰款伍佰元。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傳播性病罪,於2020年7月14日被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於2020年8月3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局執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鹽城市公安局鹽都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傳播性病罪,於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於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間,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況下,仍在鹽城市鹽都區**街道**浴室一樓鍋爐房北邊的小房間內多次向他人賣淫,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於2020年3月26日下午,在鹽城市鹽都區**街道**浴室一樓鍋爐房北邊的小房間內向桂某某賣淫;

2.被告人夏某某於2020年4月11日下午,在鹽城市鹽都區**街道**浴室一樓鍋爐房北邊的小房間內向桂某某賣淫;

3.被告人夏某某於2020年4月21日下午,在鹽城市鹽都區**街道**浴室一樓鍋爐房北邊的小房間內向應某某賣淫;

4.被告人夏某某於2020年4月27日下午,在鹽城市鹽都區**街道**浴室一樓鍋爐房北邊的小房間內向桂某某賣淫;

5.被告人夏某某於2020年5月8日下午,在鹽城市鹽都區**街道**浴室一樓鍋爐房北邊的小房間內向徐某某賣淫。

案發後,被告人夏某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照片基本信息書證

2.證人桂某某等人的證言

3.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製作的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爲,被告人夏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多次賣淫,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