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女子酒後和男子發生關係 男子竟叫來朋友再次強姦

(原標題:泰州女子酒後和男子發生關係 男子竟叫來朋友再次強姦

江蘇省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蘇1291刑初333號

公訴機關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啟航,男,1994年4月20日生,住泰興市新能源新城市。因本案於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泉,曾用名袁鵬偉,男,1991年5月26日生,住泰州醫藥高新區。因本案於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泰州市看守所。

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泰高新檢訴刑訴〔2017〕3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啟航、袁泉犯強姦罪,於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小燕檢察官助理田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啟航、袁泉及辯護人陳有德袁桂強張志華胡春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8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王啟航在未經洪某同意的情況下,通過電話信息鼓動、唆使被告人袁泉等人趁洪某酒後入睡之機,至洪某所在泰州市一房間與洪某發生性關係。後在當日3時許,被告人袁泉取得被告人王啟航給予的房卡後,進入該房間趁洪某酒後入睡、意識混沌、無力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洪某發生了性關係。

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據此認爲,被告人王啟航教唆被告人袁泉違背婦女意志,通過其他方式,與婦女發生性關係,被告人王啟航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袁泉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均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啟航、袁泉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定性均無異議。

被告人王啟航的辯護人陳有德、袁桂強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啟航起幫助作用,應認定爲從犯;2、被告人王啟航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事後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補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王啟航從輕或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袁泉的辯護人張志華、胡春燕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袁泉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是被教唆犯罪,具有自首情節,建議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17年3月7日晚,被告人王啟航邀請被害人洪某至泰州金座酒吧,與被告人袁泉等人一起飲酒,後洪某酒醉。

次日凌晨1時50分許,被告人王啟航、袁泉及洪某等人入住泰州一酒店,其中被告人王啟航與洪某入住一房間,被告人袁泉等人入住其他房間。被告人王啟航經洪某同意,二人發生了性關係,後洪某入睡。2時30分許,被告人王啟航通過電話、信息鼓動、言語教唆等方式讓被告人袁泉等人趁洪某酒後入睡之機,與洪某發生性關係,且將718房間的房卡交予被告人袁泉。當日3時許,被告人袁泉使用被告人王啟航給予的房卡進入718房間,趁洪某酒後入睡、意識混沌的情況下,強行與洪某發生了性關係。

案發後,被告人王啟航、袁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對被害人洪某進行了經濟補償。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啟航、袁泉當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臨時住客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洪某的陳述,證人焦某王某等人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啟航教唆被告人袁泉違背婦女意志,通過其他方式,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均已構成強姦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王啟航、袁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鑑於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發後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同意接受其進入社區矯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並給予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啟航、袁泉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於被告人王啟航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啟航起幫助作用,應認定爲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認爲,被告人王啟航多次通過電話、信息鼓動、言語教唆等方式讓被告人袁泉等人趁洪某入睡與其發生性關係,且主動將洪某房間的房某提供給被告人袁泉,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行爲積極,是主犯,故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的其餘合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啟航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袁泉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