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中院宣判一起黑惡勢力“保護傘”案

本報訊 11月24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玉林市原副市長、原公安局局長李莊浩受賄,包庇、縱容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數罪併罰,對被告人李莊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莊浩利用其擔任廣西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玉林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個人在協調處理非法盜採河砂工程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職務調整事項上提供幫助。2010年至2018年,李莊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王嵐司機慄利九(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

2006年以來,黎健坤(另案處理)在梧州市糾集親屬、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雜人員等,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多項違法犯罪活動以及利用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並藉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在梧州市區河砂行業形成非法控制。

2000年至2008年12月,李莊浩曾擔任廣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長。2008年至2013年5月,李莊浩曾擔任廣西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總隊長。期間,李莊浩通過向先後擔任梧州市政府秘書長、梧州市水利局局長朱鋼(另案處理)打招呼的方式,要求朱鋼關照黎健坤,後朱鋼對黎健坤等人的非法採砂行爲放任不顧,縱容黎健坤等人大肆非法開採河砂,致使黎健坤等人逐漸壟斷、控制梧州市區河砂價格,爲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展壯大奠定了經濟基礎。此外,2009年至2017年,李莊浩直接或通過其妻子王嵐多次收受黎健坤給予的財物,共計45.4萬元。

南寧中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莊浩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07.621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李莊浩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爲已構成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李莊浩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李莊浩受賄犯罪所得中有9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決定對李莊浩從輕處罰。對扣押在案的李莊浩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上繳國庫

根據被告人李莊浩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具體情節,南寧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吳琪 王玉梅 謝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