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依法規範量刑程序 確保量刑公開公正

人民網北京11月6日電 (孟植良)爲深入推進以審判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規範量刑程序,確保量刑公開公正,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修訂後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從11月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公安部法制局、國家安全部法制辦、司法部律師工作局負責人就《意見》涉及的主要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修訂出臺《意見》的背景和意義

答:量刑規範化改革歷經十五年有餘,量刑程序改革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0年聯合制定了《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引入量刑建議,讓控辯雙方參與到量刑當中來;強化量刑說理,增強量刑的公開性透明度。量刑程序改革對於規範量刑程序,促進量刑公開公正,提高人民羣衆滿意度和司法公信力發揮了積極作用。量刑程序改革成果已被吸收到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庭審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爲進一步鞏固量刑程序改革成果,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量刑程序,深入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依法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兩高三部”於2019年6月啓動試行意見修訂工作。一年多來,“兩高三部”相關部門在總結試行經驗、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和司法改革要求,就試行意見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經反覆研究討論、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本《意見》。實施修訂後的《意見》,對於在更高水平上推進量刑規範化工作,深入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更好地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促進量刑公開公平公正,實現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問:《意見》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意見》在原試行意見的基礎上,增加了10條規定,並對相關條文作了修改,全文共28條。在修訂過程中,主要堅持的原則和考慮是:

一是堅持依法原則。以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爲依據,在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範圍內對相關量刑程序問題進行規範、完善,確保《意見》於法有據。

二是堅持立足司法實際。以問題和目標爲導向,進一步規範和完善量刑程序和量刑建議,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三是堅持司法改革正確方向。按照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要求,強化庭審量刑程序,規範量刑建議,確保量刑公開公平公正。

《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進一步明確庭審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意見》開宗明義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審理中應當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並進一步明確了適用不同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庭審量刑程序。

二是進一步規範量刑建議。《意見》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應當規範量刑建議,並進一步明確了提出量刑建議的條件,量刑建議的內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議的調整等內容。

三是進一步明確量刑事實的調查取證以及量刑事實的調查覈實,確保定罪量刑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四是進一步明確被告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讓被告人、被害人蔘與到量刑當中來。五是進一步強化量刑說理,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問:《意見》如何規定在法庭審理中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意見》分別對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認罪和不認罪案件的庭審量刑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後,一般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願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後果後,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量刑進行,不再區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對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在確認被告人瞭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自願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後果後,法庭審理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可以適當簡化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

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分別進行;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出示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當庭發表質證意見;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者意見,並說明依據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蔘加量刑問題的調查的,不影響作無罪辯解或者辯護。

問:《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應當如何規範量刑建議?

答:《意見》就提出量刑建議的條件、量刑建議的內容、量刑建議的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一,提出量刑建議的條件。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查清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

其二,量刑建議的內容。量刑建議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可以提出確定的數額。對常見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量刑指導意見提出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可以參照相關量刑規範提出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其三,量刑建議的方式。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可以製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對於案情簡單、量刑情節簡單的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量刑建議。量刑建議書中應當寫明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處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據。人民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方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將量刑建議書一併送達被告人。

問:《意見》如何規定對量刑事實的調查取證和調查覈實?

答: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公正量刑的前提。《意見》結合辦案機關的職能和工作實際明確了相關規定。

第一,全面收集、審查、移送量刑證據。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審查、移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的證據。對於法律規定並處或者單處財產刑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並向人民法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依法委託調查評估。對於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案件,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判處管制、緩刑時參考。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收到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評估的委託後,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依法進行調查,形成評估意見,並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第三,查明相關量刑事實。在法庭調查中,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對被告人適用具體法定刑幅度的犯罪事實以及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在法庭審理中,審判人員對量刑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也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覈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覈實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協助。對於控辯雙方補充的證據,應當經過庭審質證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但是,對於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證據,經庭外徵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在法庭辯論中,出現新的量刑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待事實查清後繼續法庭辯論。

問:《意見》如何規定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讓被告人、被害人蔘與到量刑當中來?

答:讓被告人、被害人蔘與到量刑當中來,就量刑問題發表意見,有利於增強量刑公開,有利於促進量刑公正,有利於實現案結事了。《意見》就依法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提出量刑意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一,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

其二,申請調取量刑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收集的量刑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應當依法調取;人民法院認爲不需要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

其三,發表量刑意見。在刑事訴訟中,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並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問:《意見》如何規範對量刑建議的審查、採納與調整,增強量刑的說理性?

答:爲加強和規範對量刑建議的審查,確保量刑公正,《意見》就量刑建議的審查、採納與調整以及量刑說理性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依法審查量刑建議。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當的,可以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應當在法庭審理結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認爲人民檢察院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依法作出裁判。對於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量刑建議,或者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或者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沒有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或者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議,但被告人當庭認罪,願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增強量刑說理性。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說明量刑理由。量刑說理主要包括: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是否採納公訴人、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的量刑建議、意見及理由;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簡化量刑說理。

問:《意見》的適用範圍和時間效力如何確定?

答:本《意見》是就普通刑事案件有關量刑程序問題所作的一般規定。本《意見》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適用中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開庭審理的二審、再審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意見》進行。對於不開庭審理的二審、再審案件,審判人員在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自訴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時,應當注意審查量刑事實和證據。

第二,對於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提出、採納與調整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量刑情節複雜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認爲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三,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法發〔2010〕35號)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印發《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國家安全局、司法局:

爲深入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規範量刑程序,確保量刑公開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對“兩高三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進行了修改完善,現聯合印發“兩高三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對於施行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20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

爲深入推進以審判爲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一步規範量刑程序,確保量刑公開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在法庭審理中應當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應當規範量刑建議。

第二條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審查、移送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的證據。

對於法律規定並處或者單處財產刑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並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並向人民法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偵查機關應當收集而未收集量刑證據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偵查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條 對於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案件,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判處管制、緩刑時參考。

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收到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評估的委託後,應當根據委託機關的要求依法進行調查,形成評估意見,並及時提交委託機關。

對於沒有委託進行調查評估或者判決前沒有收到調查評估報告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符合管制、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判處管制、宣告緩刑。

第四條 偵查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就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的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提出意見,並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充分考慮與被告人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有針對性地決定禁止從事特定的職業、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等。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出量刑建議;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量刑建議:

(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法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量刑情節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議所依據的酌定從重、從輕處罰等量刑情節已查清。

第六條 量刑建議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可以提出確定的數額。

第七條 對常見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量刑指導意見提出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可以參照相關量刑規範提出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應當對指控的個罪分別提出量刑建議,並依法提出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的量刑建議。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分別提出量刑建議。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可以製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對於案情簡單、量刑情節簡單的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量刑建議。

量刑建議書中應當寫明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處以的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及其理由和依據。

人民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方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將量刑建議書一併送達被告人。

第十條 在刑事訴訟中,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並說明理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

第十二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後,一般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願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後果後,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量刑進行,不再區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

第十四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在確認被告人瞭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自願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後果後,法庭審理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可以適當簡化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

第十五條 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分別進行。

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出示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當庭發表質證意見。

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者意見,並說明依據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蔘加量刑問題的調查的,不影響作無罪辯解或者辯護。

第十六條 在法庭調查中,公訴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種類、特點和庭審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和調整舉證順序。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分開出示的,應當先出示定罪證據,後出示量刑證據。

對於有數起犯罪事實的案件的量刑證據,可以在對每起犯罪事實舉證時分別出示,也可以對同類犯罪事實一併出示;涉及全案綜合量刑情節的證據,一般應當在舉證階段最後出示。

第十七條 在法庭調查中,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對被告人適用具體法定刑幅度的犯罪事實以及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節。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託有關方面製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並進行質證。

第十九條 在法庭審理中,審判人員對量刑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覈實,必要時也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覈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調查覈實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協助。

對於控辯雙方補充的證據,應當經過庭審質證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但是,對於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證據,經庭外徵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收集的量刑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應當依法調取;人民法院認爲不需要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在法庭辯論中,量刑辯論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一)公訴人發表量刑建議,或者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意見;

(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量刑意見;

(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表量刑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在法庭辯論中,出現新的量刑事實,需要進一步調查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待事實查清後繼續法庭辯論。

第二十三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不當的,可以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應當在法庭審理結束前提出。人民法院認爲人民檢察院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予以採納;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當庭認罪,願意接受處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就定罪和量刑聽取控辯雙方意見,依法作出裁判:

(一)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但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量刑建議的;

(二)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沒有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

(四)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不同意量刑建議的。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說明量刑理由。量刑說理主要包括:

(一)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

(二)是否採納公訴人、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的量刑建議、意見及理由;

(三)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簡化量刑說理。

第二十六條 開庭審理的二審、再審案件的量刑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意見進行。

對於不開庭審理的二審、再審案件,審判人員在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自訴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時,應當注意審查量刑事實和證據。

第二十七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提出、採納與調整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意見自2020年11月6日起施行。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法發〔2010〕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