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製度
本報杭州12月3日電(孟煥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相關人士稱,《指引》的發佈,意味着個人破產製度在浙江開始正式探索。
《指引》共61條,包括11個部分,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製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
因爲經營不善,企業破產如今已不鮮見。但對個人債務,由於個人破產製度缺失,企業經營者一旦創業失敗,就要以個人名義對外承擔無限債務責任。
浙江省高院副院長徐建新表示,《指引》旨在通過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覈實、管理人調查覈實等措施,建立一套有效的區分機制,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老賴”)與“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予以區分,在對前者強制執行的基礎上,給後者以相對寬鬆的制度出路。
根據《指引》,具有浙江省戶籍,在浙江省內居住並參加浙江省內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稅連續滿3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可以依照《指引》申請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即類個人破產。
而債務人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應當由本人提交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申請書、財產狀況申報、債權人清冊、收入和支出證據、誠信承諾書等。人民法院將召集已知債權人聽證會,並引導債權人作出附條件債務免除承諾,並將此作爲啓動的條件之一。
據介紹,啓動後,人民法院將限制債務人的高消費行爲,要求債務人如實報告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近親屬名下財產情況等。《指引》明確,債務人免責考察期爲5年,即有債權人不同意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或者將設置行爲考察期作爲同意免除剩餘債務的條件的,行爲考察期爲裁定終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後的5年。
徐建新說,除內容嚴格在法律框架內,浙江的《指引》也結合實際進行了最大程度的探索創新,如設立雙重表決規則、將債權人會議審議生活必需品(豁免財產)範圍結論作爲人民法院相應決定重要依據、引導債權人作出附條件減免債務承諾等。
2018年以來,在我國,“個人破產製度”一詞被頻繁提及。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首次提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去年2月,《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據瞭解,此前,浙江溫州、台州等地法院已開展個人破產製度探索試點,並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如麗水中院聯合遂昌法院爲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開展個人債務重整。溫州中院、台州中院也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出臺有關文件,從審判、執行入手,嘗試通過建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探索個人破產製度的司法突破。
據悉,截至今年9月,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237件,辦結147件,涉案債務總額共計2.027億元,清償3350萬元,平均清償率爲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