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全面改革互聯網規則 對小企業和巨頭差異監管

(原標題:20年來歐盟將首次全面改革互聯網規則,GAFA巨頭或成輸家?)

作者:康愷 責編馮迪凡

歐盟委員會(下稱“歐委會”)計劃將於12月上旬公佈兩項重磅立法提案,分別是《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

上述兩項提案的關鍵內容是採取“非對稱措施監管門戶型”大型互聯網平臺,這些平臺企業需要採取更多措施管控在線服務,保證跨境數字服務平穩運行,這將進一步衝擊科技企業在歐洲的業務。

歐委會市場專員布雷頓(Thierry Breton)表示,如果仍保持現狀的話,“門戶型”大型互聯網企業將越做越大,歐盟監管機構消費者將不足以應付

高偉律師事務所全球反壟斷業務組聯席管理合夥人文耶(Thomas Vinje)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全球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研究如何處理新技術環境,是否以及如何監管科技巨頭。歐洲已決定先行一步,成爲數字平臺監管的先行者。歐洲的做法將爲全球其他司法管轄區提供參考和借鑑。”

“與20年前相比,世界已經發生很大變化,歐盟更新電子商務指令,正當其時。”他說道。

“不對稱規則”將爲首選監管方案

即將公佈的《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是歐盟20年來首次對互聯網規則的全面改革,屆時將更新2000年頒佈的歐盟電子商務指令,引入若干新規定,並增加互聯網中介及平臺的責任,可能包括算法透明度規定及互聯網廣告規則。

通過對互聯網行業的全新立法,歐委會希望闡明並引入新的服務責任規則,確立更具競爭性的數字經濟市場規則,幫助中小型企業(SME)與更爲成熟的參與者競爭。

外媒透露,爲確保上述目標達成,在即將公佈的兩項法案中,歐盟將以“不對稱規則”(兩級立法)作爲監管的首選方案。

所謂“不對稱規則”,即對大型科技企業和中小型科技企業採取不同的監管標準,大型科技企業將面臨更嚴苛的審查和更多的處罰。

對於 “門戶型”大型互聯網平臺而言,《數字市場法》 規定其必須遵守的行爲規則(包括一份允許及禁止行爲的清單),並進一步澄清在線中介的責任制度。

對於中小型科技企業而言,歐盟希望可以藉此機會使其得到充分競爭的機會。

歐盟監管機構稱,歐盟擁有5億的互聯網消費者,但在對“門戶型”大型互聯網平臺管理上一直存在問題,歐盟對數字服務的監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協調和無效的。

歐盟監管機構認爲,這其中的原因在於,每個成員國碎片式”的立法阻礙了單一市場的正常運作,從而給“門戶型”大型互聯網企業帶來了競爭優勢

不過,目前歐盟方面一直對於如何定義大型和中小型平臺等問題作出過多說明,僅僅表示正在設定標準定義“門戶型”互聯網平臺企業,其標準可能包括使用該平臺交易的歐盟國家數量、收入規模和用戶數量等。

據外媒透露,根據上述規則,新規很有可能最先也最主要適用於擁有超過200萬歐洲用戶的平臺型企業,可能有20家平臺型互聯網企業受其影響。

具體而言,GAFA(谷歌蘋果臉書和亞馬遜)四家明星企業極有可能在列。此外,據德媒透露,Instagram、Twitter、YouTube、Reddit、Soundcloud、Change.org等平臺型企業也有可能遭到打擊。

中小型歐洲科技企業或將因此受益,受益公司有可能包括Allegro、Booking、Criteo、FacilityLive、King、Meetic、Spotify和Zalando等。其中,Spotify現爲歐洲市值最高的科技企業,目前總市值約達608億美元。

上述公司均所屬歐洲技術聯盟(EUTA)。該機構認爲,多數歐洲科技公司仍處於成長期,需要明智的監管促進這些公司成長。歐盟出臺《數字服務法》,將創建一個真正充滿活力的數字單一市場,並且在本地競爭和國際競爭中使歐洲科技公司處於有利地位

監管提案何時出臺?

除如何定義監管對象之外,對於《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而言,還有另外一個關鍵問題,提案將何時出臺,又將給大型科技企業怎樣的遊說空間

上述兩個提案原定於12月2日頒佈,但該立法提案的頒佈已被推遲了兩次。據外媒透露,現定於12月15日頒佈該提案。另據一些歐盟官員表示,不排除將該提案的頒佈時間推遲至2021年。

在立法提案出臺後,還面臨着何時能轉化爲最終法律的問題。提案頒佈後,需經歐洲議會辯論及歐盟成員國審批。歐委會透露,半年將是最短的立法時間。

在文耶看來,改變不會在一夜間發生。從立法到實施可能還要幾年。不過,他認爲:“箭已在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