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規落地!財務造假退市標準從嚴 三大要點速覽

(原標題:退市新規落地財務造假退市標準從嚴 造假考察年限3年變2年……三大要點速覽

徵求意見稿下發半月時間,退市新規在2020年的最後一天正式落地。12月31日晚間,滬深交易所集體發佈了《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多項文件。與前期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財務類退市標準出現較大變化,其中將造假考察年限由3年減少爲2年,且以連續兩年造假合計數進行計算,防止惡意規避。此外,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數由10億元降爲5億元。

圖片來自上交所官網

收緊財務造假退市標準

在前期退市新規徵求意見稿下發後,財務造假退市標準寬泛飽受市場詬病。12月31日晚間,滬深交易所正式下發的退市新規聽取了市場意見,財務造假退市標準較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重大調整

具體來看,在徵求意見稿中,財務類退市標準明確“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淨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淨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淨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的量化指標”。

而在正式下發的退市新規中,則將上述的造假年限由3年減少爲2年,且以連續兩年造假合計數進行計算,防止惡意規避;將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額合計數則由10億元降爲5億元。

知名投行人士王驥躍對此表示,財務造假退市標準較徵求意見稿進行了重大調整,標準大幅調高,更合理也更有威懾力

對於此次增設“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退市標準,牛牛金融研究總監劉迪寰表示,主要原因是實踐中少部分公司存在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重大財務造假行爲,財務造假金額巨大,對投資者信心和信息披露秩序造成嚴重損害,其內部組織機構運行不規範,內控失效,已不適合作爲公衆公司繼續留在證券市場,有必要將其退市以維護市場秩序。

優化組合類財務退市指標

此次退市新規取消了原來單一的淨利潤、營業收入指標,新增扣非前後淨利潤爲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的組合財務指標,但當中的營業收入被市場認爲容易規避。對此,12月31日晚間下發的退市新規中明確,營業收入中應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

上交所表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扣非淨利潤+營業收入”組合指標,指向的是沒有持續經營能力空殼公司。爲防止公司通過虛構收入規避退市。

一是要求公司判斷是否觸及此項指標時,營業收入中應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應當充分披露營業收入扣除情況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是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就公司營業收入扣除事項是否符合規定及扣除後的營業收入金額是否準確出具專項覈查意見。

三是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並按照扣除後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滬深交易所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本次改革前,原來的淨利潤指標在退市實踐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要爲投資者創造收益是市場的重要導向,一批常年虧損的公司被清出了市場。隨着註冊制理念不斷深入,盈利已經不是衡量公司價值的唯一標準,原來單一的淨利潤指標已不能全面反映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

本次改革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新增扣非淨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類財務指標,通過多維刻畫,將持續虧損且收入規模不足1億元的公司識別出來,表徵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更加精準。同時,明確淨利潤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值,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多年來公司通過外部輸血、出售資產盈餘管理手段規避退市的問題。本次改革後,那些長期沒有主業、持續依靠政府補貼或出售資產保殼的公司將面臨股票退市風險;而主業正常但尚未開始盈利的科技企業,或因行業週期原因暫時虧損的企業將不會再面臨股票退市的風險。

完善重大違法類退市限制減持情形

退市新規還明確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前,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另外,對於退市新規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標,新《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五)項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對於2020年12月31日股票收盤價低於1元人民幣的股票,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3.2.1條相關規定時,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後股票收盤價連續低於人民幣1元的交易日連續計算;按照前述情形計算,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並被終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相關安排適用原《上市規則》及原配套業務規則。

12月31日晚間,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要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壓實實控人、控股股東、上市公司、董監高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責任,打擊退市過程中伴生的財務造假、利益輸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爲,對相關機構和個人嚴肅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