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保障保安處分程序權

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 保障保安處分程序權。(本報資料照)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旨在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的保障,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裁定程序,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

修法主要爲因應大法官第799號解釋,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未來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將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做區分,而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裁定程序,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在審查會時表示,釋字第799號解釋雖僅提及強制治療處分部分,但司法院爲求周延,研議各類型「保安處分」的程序權保障,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應強制辯護的情形及準用輔佐人的規定等。

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聲請保安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如果受處分人因身心障礙,導致無法進行完全陳述,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爲其辯護。

此外,辯護人於許可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拘束人身自由的聲請案件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在法院部分,受理這些聲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法院也應給予到場的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