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產婦與婦產科醫師 立院三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保障兩條生命!立法院三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示意圖/翻攝東森新聞

記者賴映秀臺北報導

立法院11日院會三讀通過新增《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要求醫院需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事故發生2個工作日內向產婦代理人說明並提供關懷服務,救濟款項請求權2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如醫院拒絕提供診療記錄等相關資料,可開罰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

生產事故救濟經費方面衛福部應設立基金,其來源包含政府預算撥充、煙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資金孳息收入等,給付產婦死亡、重大傷害情況。此外,衛福部應設立「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當事人本人、代理人及3等親姻親家屬應迴避,生產事故須在3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

條例內容明定,生產事故救濟以生產因果關係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爲限,但非醫療目的中止妊娠導致產婦及胎兒不良結果、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33周早產導致胎兒死亡及不良結果、因懷孕或生產導致產婦心理精神損害不良、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均不在救濟範圍內;且不得回溯。

爲避免醫事人員故意行爲,《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明定,給付救濟款項後,非告訴乃論且無民事、刑事告訴者,經法院判決認定由醫事人員負責,衛福部可就同一生產事故要求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要求返還救濟金。如醫療事故發生原因爲「系統性錯誤」,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償還後,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

如有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拒絕配合通報、未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

同時,主管機關應針對生產事故救濟事件進行統計分析,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