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產學創新條例》 國立大學與企業可合辦研究學院

▲立法院三讀通過產學創新條例》,未來國立大學企業可合辦研究學院 。(圖/資料照)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14日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開放國立大學與企業共同創立「研究學院」,未來國立大學將可與企業合作設立研究學院;而國家重點領域則將由跨部會組成的審議會擇定。

三讀條文明定,爲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特別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三讀條文,研究學院將以小規模推動,建立可控可防的創新場域,並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在資金來源方面,產業創新條例規定應以企業投注爲主 、政府補助爲輔,政府補助資金源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條例並明定企業投資額度須超過國發基金數額

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會設置委員15至21人,每屆任期4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 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2分之1;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爲止。

三讀條文也規定,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 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槌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三讀條文明定,研究學院的資金來源,除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自籌收入則包括學雜費、推廣教育、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場地設備管理、受贈、投資取得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三讀條文也規定,屬於合作企業基金者,每年提供資金額度,不得低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額度。至於研究學院的研發成果收入,有一定比率要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它校務發展支出。

三讀條文明定,研究學院所提出的「創新計劃期程爲8年以上、12年以下,經主管機關規定覈定辦者 ,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爲8年以上、12年以下。

三讀條文也規定,創新計劃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劃結束6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

此外,三讀條文也設置研究學院的退場機制,包括對學生與人員的後續協助,明定若研究學院停辦,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轉入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的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另外,根據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時的附帶決議,學校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時,不能跟中資企業合作,投入研究學院的資金也不能有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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