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設立研究學院 禁止陸資直接或間接參與

立法院教文會今天做成附帶決議,禁止陸資直接或間接參與國內大學設置研究學院。(林志成攝)

立法院教文會今天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對於國內大學與企業合作成立研究學院,以附帶決議方式,完全排除陸資直接或間接參與的機會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要引導大學成立研究學院,由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培育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人才,以提升臺灣競爭力。在今天教文會討論過程中,對於中國大陸企業參與國內大學成立研究學院,委員們幾乎一面倒反對。

民進黨立委賴品妤說,國內大學成立研究學院培育企業所需人才,攸關未來臺灣經濟發展,不過她很憂心,大陸會透過這個機制,取得相關研發成果英國倫敦政經學院就有前例,大陸資金透過第三國企業介入學校研發,因此臺灣不可不慎。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臺灣一直在防杜高階技術外流,因此一定要在法律全力避免研究學院遭大陸資金滲透,連小門小窗都不能開。民衆黨立委高虹安主張,爲了防止頂尖研發成果外流,絕對不能讓陸資有參與我國大學研究學院的機會。

教育部潘文忠迴應,對於陸資直接或透過轉投資企業介入臺灣研究學院的可能性,會以最嚴謹的態度來面對,或許立法院教文會可以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表達絕對的立場和態度。

教育部高教司長朱俊彰表示,國內大學要成立研究學院,合作企業絕對不能直接來自陸資;若陸資透過投資國內公司要來參與研究學院的設置,也會透過審查機制直接排除。

立法院教文會最後做成附帶決議,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合作企業不得爲陸資企業,且其合作企業資金,必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不得來自陸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