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實國防自主 立院三讀《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三讀,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明定廠商分級制度、查覈機制及相關獎勵制度,並規定主管機關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海外銷售市場,落實國防自主與經濟產業發展的雙贏目標

三讀條文明定,爲讓依法設立的國內法人機構團體,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況下,得爭取參與國軍列管軍品研發、產製、維修機會,因此立法明定相關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制度,訂定廠商分級制度爲甲級、乙級丙級,主管機關則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的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覈等。

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以推動符合國外原廠認證的國內認證制度爲目標,未達成目標前則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主管機關及經濟部應輔導合格廠商拓展軍品的海外銷售市場,並協助其依規定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此外,條文也規定,爲扶植、刺激國內國防產業的發展與升級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獎勵方式則包括「捐(補)助」、「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優先採購軍品」、「提供融資優惠利率」。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訂,列管之軍品研發、產製、維修的關鍵零組件原料,不得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人(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於第3地區投資的法人、機構或團體。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同意者則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