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立法 以法制化防廟產淪私產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多項法案。(姚志平攝)

爲解決宗教團體登記名義人死亡後引發的不動產權糾紛,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明訂宗教團體及不動產符合條例規定,可於條例施行日起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並藉由提交協議書,確立籌備人及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的產生方式及程序,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被任意處分,避免繼續發生廟產淪私財的狀況。

有宗教團體於購置或受贈不動產時,因未登記立案、法律規定該類不動產不得由宗教團體承受,或無力負擔移轉稅賦等種種原因,使得宗教團體僅得將購置或受贈的不動產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然而,當登記名義人死亡後,不時發生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之間,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歸屬產生私權糾紛。

爲此,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法制化方式避免這類爭端繼續發生。

三讀通過的條例明訂,宗教團體得將不動產於條例施行日起2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的宗教團體,應向主管機關遞交寺廟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未辦理寺廟登記的寺廟,應附寺廟籌備處全體籌備人協議書,而協議書必須載明籌備人姓名、公推代表人,及籌備人、代表人死亡或變更時,繼任者的產生方式及程序等資料。

接着,當主管機關依據條例規定辦理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後,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應歸屬於宗教團體,就會由主管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而經辦理限制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就此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

條例也明訂,爲讓宗教團體積極處理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也給予相當期間處理相關權屬紛爭,因此這項暫行條例的施行期間長達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