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國家寶藏 立法院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立法院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資料照/記者陳睿中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落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精神,成爲我國首部保護海底寶藏法律,對於非法發掘水下資產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2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明定臺灣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私有或外國船舶航空器外,均屬國有,海底場址、船舶、人類遺骸器物等與人類生存有關的資產均屬水下文化資產,水下主管機關文化部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通報疑似水下文化資產的內容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予以列冊。

另一方面,該法也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未來進行水域開發前,應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調查所涉水域有無水下文化資產,若任何人利用水域進行漁捕鋪設海底電纜或進行海洋科研調查活動時,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須立即停止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通告主管機關,保障水下文化資產。

文化部表示,經調查周邊海域水下文化資產豐富,無專法可遵循,不僅會造成水下文資流失,若外國團體在海域內任意打撈水下文資也無法規範。水下文資保存法正式施行後,將成爲保護水下文資主要依據。

立法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推動,涉及多項國家安全及國際合作事務,要求文化部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提出因應策略會同外交部國防部陸委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立法院長王金平。(資料照/記者賴映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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